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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公示催告之方法及應注意事項
(一)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被竊、遺失或滅失,聲請公示催告,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如發
票人、執票人、受款人、股東)為之。如為票據,應先到付款銀行、合作社或農會,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為股票,應先
到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手續。
(二)持銀行、合作社或農會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攜帶印章向票據付款
銀行、合作社、農會或有價證券、股票發行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
(三)使用司法狀紙:撰寫公示催告聲請狀( 可參考書狀範例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p ),聲請狀內請填
寫聲請人電話號碼,以利書記官聯絡相關事宜。
(四)聲請人將聲請狀正本、繕本及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證明函件送至本院收狀收款櫃台,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辦理遞狀手
續。繕本由本院蓋章證明後,再送交付款銀行、合作社、農會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五)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者相同。
(六)聲請人收到本院寄發的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或漏
寫。如發現有錯誤、漏寫,應速請求更正;如無錯誤應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法院聲請將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
否則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5-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