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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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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強制執行常見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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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強制執行
何謂執行名義
執行法院 
執行費繳納 
如何調查債務人的財產  
限制出境拘提管收 
強制執行之延緩、停止、撤銷
強制執行之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12條)
債權憑證
併案及參與分配
動產的執行 
不動產之執行
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分配表聲明異議
領款 
閱卷 

如何聲請強制執行

  ◎如何聲請強制執行?

答: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面載明請求聲請執行事項、執行的標的、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執行名義證明文件,向執行標的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法院提出聲請。

  ◎如何填寫強制執行聲請狀?有無例稿可以參考?

答:強制執行聲請狀應記載當事人、請求執行事項及聲請執行標的。相關例稿可上司法院網站下載中心下載執行例稿,網址如下:https://tpd.judicial.gov.tw/tw/cp-2846-53378-2ac1e-151.html

 

▲執行名義

◎聲請強制執行要提出什麼文件?什麼叫做執行名義?

答: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4條之規定,聲請強制執行,須提出執行名義正本及其證明文件。以下就執行名義及應提出之證明文件說明如后:(1)確定之終局判決:應提出判決正本及判決之確定證明書或各審級之判決正本。(2)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例如支付命令):應提出裁判正本;(3)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應提出筆錄正本。(4)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應提出公證書(5)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應提出債權及抵押權或質權之證明文件及裁定正本;(6)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例如本票裁定):應提出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

◎執行名義為本票裁定時,需要檢附哪些文件?是否以提示票據為必要?如果僅單純換發債權憑證也要提出嗎?

答:1.若執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須提出(1)本票裁定正本;(2)裁定正本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或確定證明書;(3)本票原本。

2.以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必須提出本票原本。因本票為絕對有價證券,其權利之行使與本票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須執有本票,始得主張該本票上所表彰之權利。

3.僅單純換發債權憑證,亦須提出本票原本。因債權憑證之可再執行,乃溯源於執行法院核發債權憑證前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所列各款取得之原執行名義,是債權人所持債權憑證乃本票裁定換發者,仍應提出本票原本。

◎法院要我補本票原本,但本票遺失了怎麼辦?

答:若本票遺失時,得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取得除權判決後向執行法院陳報之。

◎執行名義遺失了怎麼辦?

答:執行名義遺失時,應向核發執行名義之原法院聲請補發。

 

 

執行法院

◎我應向何法院聲請執行?

答:應向應執行標的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的法院聲請執行。如不知債務人財產在何處,應向債務人的住居所地法院聲請。

◎什麼是應執行標的所在地的法院?

答:例如已知債務人的財產是動產或汽車或不動產,應向動產、汽車、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聲請執行。如果已知道債務人在某公司上班,要扣債務人的薪水,請向該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聲請執行。如果已知債務人在何郵局、銀行有存款,請向該郵局、銀行所在地的法院聲請執行。如果是命債務人交出某動產、不動產,請向交付動產、不動產的法院聲請執行。債務人有以上的標的,可向其中任何一個法院聲請。

◎什麼是應為執行行為地的法院?

答:指行為、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執行法院應實施執行行為地之處所,例如:命債務人容忍債權人進去債務人的房屋修繕或命交付未成年子女,應向修繕地、實施交付地的法院聲請。

◎如果不知道債務人有何財產,應向何法院聲請執行?

答:應向債務人住居所的法院聲請。

◎我已知債務人無財產,只是想要換發債權憑證,應向何法院聲請?

答:應向債務人的住、居所地法院聲請。

◎如果我聲請的法院沒有管轄權,怎麼辨?

答:如果您向無管轄權之法院聲請執行,法院會裁定移轉管轄,此時,需待您對裁定沒有意見,期間屆滿後,執行法院將卷宗資料檢送管轄法院辦理,如您希望快點執行,得通知原法院院捨棄對裁定之異議,執行法院則可盡快將卷宗檢送管轄法院辦理。

 

執行費的繳納

◎聲請強制執行要不要繳費?

答:由債權人先為預納,將來得於強制執行之財產中優先受償。

◎應繳多少錢?

答:依強制執行法第28-2條、28-3條及94年8月5日發布修正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標準」規定,金錢債權請求的金額未滿新台幣5千元者,免繳執行費。超過5千元以上者,原則上繳交請求金額千分之八之;非金錢請求者則為新台幣3千元,其餘應由執行法院核定後補繳。債權人已知債務人無財產者,僅聲請逕行發給債權憑證者,徵收執行費新臺幣1千元。但將來依該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者,應補徵收依前面規定計算執行費之差額。

◎繳納執行費是否需親自至法院繳納?有無其他繳款方法?

答:民眾除親臨法院繳費外,還可使用匯票郵寄法院,透過金融機構臨櫃繳款、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網路ATM轉帳及金額在新台幣2萬元以下者,亦可就近至便利商店繳款等多種方式繳款。

◎先繳納執行費後,如計算執行費用與法院算的不一樣,要怎麼辦,會不會聲請被駁回?

答:法院會先行發文限期補正執行費用,於法院裁定駁回前均可補正。裁定前若未補正,法院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執行名義為物之交付、行為不行為請求權,例如遷讓房屋、交付子女等,請問如何計算實行費?

答:

1.物之交付、交付子女等事件:徵收執行費新台幣3000元。

2.拆屋還地事件:以土地價額徵收。

3.返還租賃物、遷讓房屋等事件:以房屋聲請執行時之交易價額,若無交易價額,以執行標的所有之利益。

4.以返還土地或遷讓房屋,附帶請求給付欠租,其欠租部分不併計算其價額,僅以土地或房屋之價額為準。

◎繳納執行費用後,執行程序進行中,還要繳納哪些費用?

答:強制執行費用包含執行費、執行必要費用,先由債權人預先繳納,再由債務人負擔,以利執行。執行必要費用,例如:測量費、指界費、鑑價費、登報費、保管費、協助執行人員之差旅費等。

◎聲請點交不動產,是否需要繳納費用?為何有人告訴我要給員警差旅費?

答:拍定人聲請法院點交不動產時,無庸繳執行費,但債務人不願搬遷時,法院強制點交時,須請鎖匠開鎖或請搬家公司前來時,其費用應由拍定人先行墊付。而點交通常需管區員警協助執行,故員警之差旅費由拍定人預先繳納,以利執行。

◎點交完畢後,原占有人又占有拍賣的不動產時,可否再請法院點交?應否繳費?

答:拍定人得再聲請法院點交,但應徵執行費。費用依拍定金額千分之八計算。

 

▲如何調查債務人的財產?

◎我不知債務人有何財產,如何查得債務人的財產?

答:可拿執行名義向國稅局繳費後申請債務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再依清單上之財產資料,向管轄的執行法院聲請應執行之財產。債權人亦得聲請本院代向稅捐機關查詢債務人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惟須繳交查詢費用新台幣500元。

◎可否聲請法院查詢債務人財產資料?可否查到債務人現在的工作地點?債務人在國內的銀行存款帳戶?

答:

1.本院為便民,免費提供為人民查詢債務人財產資料的項目為: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

2.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即可得知債務人目前工作地點或有無工作。

3.為維護金融資訊秘密,「金融帳戶開戶查系統使用管理要點」設有相關規定,民事強制執行案件,不得據以調查債務人於國內金融帳戶開戶資料,故目前無法查詢債務人在國內的銀行存款帳戶。

◎可執行債務人哪些財產?

答:除法律規定不得為執行之財產(如:勞工之退休準備金、退休金及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等)外,其餘債務人所有之財產均可強制執行(如:存款、薪資、股票、動產、車輛、不動產等)。

◎若債務人是公司,但現在已經倒閉了,可否對其負責人名下財產執行?

答:若債務人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時,不得對公司負責人之財產為執行;若債務人為獨資商號,則可對商號負責人之財產為執行。

◎我拿到執行名義,但不知債務人的地址,怎樣可以保障我的債權?

答:取得執行名義後,可先向稅捐機關申請債務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再以債務人之原地址,向清單上財產所在地的法院聲請執行,同時請求法院發函准債權人向戶政事務所請領戶籍謄本以查詢債務人最新地址。

◎法院要求債權人補正債務人的戶籍謄本、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公司登記事項卡,這些資料該如何申請?

答:

1.債權人可持本院寄發之公函或補正通知及身分證件,逕向各區公所下所屬之戶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不限於債務人戶籍所在地及不動產財產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發給本院公函或補正通知上所載的戶籍謄本、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2.公司登記事項卡部分,債權人亦可持本院寄發之公函或補正通知及身分證件,向經濟部商業司(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或台北市建設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申請公司登記事項卡。

 

限制出境、拘提、管收

◎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是否可以聲請對債務人限制出境、拘提或管收?

答:因限制出境、拘提、管收等處分涉及債務人人身自由之限制,故100年6月29日修正公佈之強制執行法就此定有嚴格之條件限制,並非一經債權人聲請執行法院即得逕行為之,相關規定請自行參閱該法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2條之1、第77條之1、第128條、第129條、第132條之2等規定。

強制執行之延緩、停止、撤銷

◎我的房屋即將被拍賣,如何才可以暫緩執行?延緩一次可以暫停多久?

答: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債權人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行者,以一次為限。每次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十日內聲請續行執行者,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故聲請延緩執行須債權人同意始可停止,債務人可請求債權人具狀聲請延緩執行,每次可停止3個月,到期可再聲請一次,也是停止3個月,最多可停止6個月。債權人如不願聲請,債務人也可以向法院遞狀聲請或到法院親自聲請,法院會將聲請狀或筆錄轉知全體債權人同意後,始得延緩。

◎我已經跟債權人和解,債權人同意延緩或撤回強制執行,法院為何告訴我還有併案債權人所以無法停止或撤銷強制執行?

答:債務人如有多數債權人,該多數債權人均向法院聲請執行時,前述延緩執行所謂須債權人同意者,係指本案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及強制執行法第33條所定再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人(即併案債權人),所以延緩執行須經主債權人及併案債權人同意才可以延緩。另撤回執行,也須該多數的債權人向法院具狀撤回,法院才會撤銷已為的執行程序。

◎我的房屋即將被拍賣,如何才可以停止拍賣?

答: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故依法律規定,已開始之執行程序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但債務人如提起前面法律所規定的訴訟,而且已取得法院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並且向提存所辦妥擔保,法院才會停止執行。

◎如何得知該案件停止拍賣?

答:投標人或當事人如欲查詢相關停拍資訊,得透過法院拍賣公告欄查詢停止拍賣公告或向承辦股別書記官洽詢。

◎跟債權人已經在訴訟中了,為何法院還繼續拍賣我的房子?

答:債務人雖然已與債權人訴訟中,但仍須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由法院裁定准許停止執行。債務人取得停止執行的裁定後,須提示給執行處的承辦人員,如果該停止裁定是以提供擔保為停止執行之條件時,須債務人已依裁定提供擔保,始得停止執行。

◎已經跟債權人達成和解,為何債權人又對我執行?

答: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該執行名義倘已具備形式上效力,且無實體法上無效之情形,在未經法定程序宣告無效或撤銷前,執行法院應依該執行名義內容強制執行。惟債務人若與債權人曾達成和解,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及第18條第2項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暨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以資救濟。

◎債務人有意還錢,可是債權人不理會,債務人怎麼辦?

答:依強制執行法第58條第1項、第113項規定,查封後,債務人得於拍定前提出現款,聲請撤銷查封。所以如果您想清償債務,可以在查封的財產被拍賣前,將足以清償全體債權人債權金額(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程序費用等)及執行費之現金拿到法院,向承辦人表示您要清償,由承辦人開立繳款單讓您去聯合服務中心繳款即可。

◎債務人有意還款,但是債權人不願與債務人協商,而且態度強硬,並且還收那麼高的利息,也不願意減少,實在無力償還,法院可否幫債務人想辦法?

答:執行法院係依債權人所執之執行名義為執行,若債務人對債權金額及利息等事項有爭執,僅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規定向民事庭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若確實無力償還,於符合消費者債清理條例之規定下,亦得向管轄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我被法院強制執行,債權人是資產管理公司(債權讓與),我不認識這個債權人啊,也沒有欠過債權人錢?

答:

1.債務人若因借款或信用卡等原因而與銀行有債務關係,銀行為打銷呆帳,會將對債務人的債權讓與給資產管理公司,若資產管理公司以債權人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執行名義(如法院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即原債權銀行將債務人之債權賣給資產管理公司之文件)、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通知證明(如郵局之存證信函)或債權讓與之公告等文件供執行法院審核。故債務人之財產遭到資產管理公司聲請執行,債務人可先行向執行法院聲請閱卷,閱覽資產管理公司所提出之上開文件,以釐清與資產管理公司之前手(原債權銀行)的債務是否尚未清償。

2.若債務人聲請閱卷後,確實曾對債權讓與給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銀行,仍有債務(諸如信用貸款、車貸、信用卡刷卡費用、保證債務等)尚未清償完畢,債務人可以儘速與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協商清償,並請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向法院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以避免債務人之財產仍為法院繼續執行及拍賣。

3.若債務人聲請閱卷後,確定並無積欠該資產管理公司或將債權賣給資產管理公司之銀行之任何債務,或是已經全部清償完畢,債務人可以對於該資產管理公司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且得具狀向法院民事庭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後,為停止本件執行程序之續行。

 

▲強制執行之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12條)

◎我對執行案件有意見,該向何處申訴?

答:債務人若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執行人員之強制執行方法、執行人員對於強制執行應遵守之程序或係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應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2條之規定,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具狀向執行事件承辦股聲明異議。

◎債權人對債務人之繼承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繼承人如何聲明異議?

答:若債權人聲請執行繼承人之財產,如其薪資、存款及不動產等,並非繼承所得之遺產,繼承人得具狀向執行處承辦股聲明異議,由承辦股事務官審酌個案情形而為適當之處置。

◎聲請遷讓房屋強制執行,執行程序期間過長,權益受損,得否縮短?

答:債權人取得命債務人遷讓房屋之執行名義(諸如法院判決房客應將所租之房子騰空並交還房東之勝訴判決)向執行法院強制執行,若債務人應交出不動產而不交出者,執行法院得解除債務人之占有,使歸債權人占有(參強制執行法第124條第1項前段)。而關於遷讓房屋之執行事件,執行法院於收案後,得斟酌實際情形,訂定一定期間,命債務人自動履行,但其期間不得超過15日(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6項第1款參照)。故遷讓房屋執行事件,因債務人有時去向不明,應返還之房屋,仍留有債務人之物品,執行法院應送達於債務人之執行命令無法合法送達(該執行命令,無法由債權人即房屋之所有權人代債務人為收受),會以公示送達方式,將執行命令送達債務人,此時雖執行程序期間過長,惟乃係兼顧債權人、債務人雙方之權益依法所為之必要執行程序,對於債權人權益尚未受損。此外,若債務人於收受執行法院之執行命令,仍未自動將房屋騰空,返還債權人,執行法院將會依債權人聲請,定期執行,解除債務人占有,將房屋返還債權人。

◎法院表示因債務人或第三人聲明異議,無法點交不動產予拍定人,致拍定人受有損害,拍定人應如何救濟?

答:拍賣的不動產,如經法院的拍賣公告載明「點交」,可由拍定人於繳交全部價金後向法院聲請點交,法院即會點交予拍定人。但拍賣公告如有附條件點交的記載,例如除去租賃的裁定須待聲明異議結果始能點交之情況,若債務人或承租人已對除去租賃裁定聲明異議,應依聲明異議之結果而定。但拍賣公告如無附條件之記載,拍定人得對承辦股暫不予點交之決定聲明異議。

◎債務人並無向銀行借貸之事實,執行程序中應如何救濟?

答:債權人如以形式上合法之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執行處依法即應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債務人如認為並無積欠債務情事,可先向執行處聲請閱覽執行卷宗,瞭解案情。若確無借貸情事或已清償完畢,應向民事庭提起訴訟,同時申請供擔保停止執行程序,以免權益受損。

債務人當初並未收到執行名義,不知有此債務存在,如於執行程序中對執行名義效力有疑問,應如何救濟?

答:執行名義須對債務人合法送達後始生執行力,且執行處對於執行名義是否業經合法送達應依職權加以審查。如債務人未曾收受執行名義,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向執行處聲明異議,由執行處承辦股審查。

◎財產被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執行,應如何聲請救濟?

答:債權人取得假扣押裁定後,得於30日內向執行法院聲請為假扣押執行。債務人如認為有超額查封情形,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向承辦股聲明異議,由承辦股審酌是否超額查封。惟債務人如認為並無債務存在,因債權是否存在並非執行處所能處理,債務人仍須透過訴訟程序尋求救濟,並可依假扣押裁定供擔保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執行。

◎我只是保證人,不是主債務人,為何債權人不要去找主債務人而要一直找我要錢?

答:1.債務人若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故債權人應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後,方得聲請就一般保證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2.債務人若為連帶保證人,即無民法第745條規定之先訴抗辯權,則債權人有權選擇就債權之全部或一部對主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之財產同時或先後為強制執行。

◎債權人持和解或調解筆錄聲請執行,其請求之金額與當初協議金額不符,應如何救濟?(執行的金額與當初債權人協議的金額不符,怎麼辦?)

答:若債權人所持之執行名義為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則債權人僅得就其上所載之金額聲請執行。若債務人認為請求之金額與當初和解或調解協議之金額不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規定聲請繼續審判,或依同法第416條第2項規定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並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程序,以資救濟。

 

 

▲債權憑證

◎什麼是債權憑證?拿到之後有什麼用處?

答:1.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但未受清償或是未完全受償時,法院所核發記載原執行名義(不發還)、聲請執行對象、金額及執行受償情形的證明文件。也是執行名義的一種。

2.債權人將來可以再拿這個債權憑證取代原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來中斷時效或是受清償。

◎債權憑證有沒有時效問題?幾年要再聲請換發?

答:1.債權憑證也有時效問題,其時效計算,跟原來執行名義一樣,但是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5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5年。

2.要特別注意以本票裁定換發的債權憑證,因為本票裁定沒有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所以消滅時效期間只有3年。

3.時效會因為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所以每隔一段時間,在消滅時效期間將屆至前,就要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來中斷時效。中斷之後,時效重行起算。

◎如何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是否需要繳費?

答:可以拿執行名義或是債權憑證向法院聲請執行,並且載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即可,如債權人已繳足執行費,即無庸再繳費,如未繳足,則補足費用後換發。

 

 

▲併案及參與分配

◎聲請強制執行後,接到法院通知將我的案子併入其他案件中,稱我是併案債權人,那是什麼意思?

答:意指本案有多位債權人聲請執行,最先遞狀向法院聲請執行之債權人即為主債權人,之後具狀聲請執行之債權人皆稱為併案債權人。

◎我收到法院通知問我是否行使抵押權或參與分配,這是什麼意思?我要如何辦理?

答:

  1. 參與分配之意義:係指債權人依據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聲請就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後,其他債權人向執行法院請求就執行所得之金額,同受分配之意思表示。
  2. 得聲明參與分配者:

⑴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指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所定執行名義之債權人,例如:確定之終局判決、假扣押裁定、確定之支付命令、本票裁定、調解筆錄、法院和解筆錄..等之債權人。

⑵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人:如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等。

⑶政府機關、85年10月11日強制執行法修法前已合法聲明參與分配之債權人。

  1. 聲明參與分配之方法:

⑴須以書狀聲明

⑵須提出證明文件

    a.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應提出該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正本。

    b.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人,應提出其權利證明文件正本,如抵押權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債權證明文件(例如:借據、本票等)正本。

⑶須繳納執行費

 

動產的執行

◎如何聲請查封動產,應注意事項為何?

答:聲請查封動產須以聲請狀提出,須載明要查封債務人之何動產、該動產為債務人所有之釋明,並切結該動產確屬債務人所有。另債權人須查明債務人之該動產在何處,並引導執行人員前往查封。

◎查封後的動產要如何處理,何謂保管人?債務人可否將動產移至他處?

答:動產查封後執行人員會指定保管人,保管人可為債權人、債務人或債權人指定之第三人。保管人為債權人或第三人時,查封之動產安置好後需陳報放置地點,以利執行法院做後續的鑑價、拍賣程序。如經債權人、債務人同意,亦可由債務人保管,債務人為保管人時可於無損查封物之範圍內使用查封物,但不可以將查封物出售、贈與、丟棄或為其他處分行為。

◎我要查封債務人家中的動產,要備齊哪些證明文件或資料?

答:1.如欲查封一家屋內之動產,應提出該戶之全戶戶籍謄本(可於本院通知補正後,持本院補正通知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如債務人設籍並居住於該戶內,且為戶長,亦無明確證據顯示非債務人所有,原則上得為查封。

2.業經登記之動產,得以登記文件例如主管機關登記資料、國稅局稅務、財產清單資料為輔佐資料,供法院參考,如無明確證據顯示非債務人所有,亦得查封。

3.其他得證明為債務人所有之證明文件。

◎查封動產時,在場第三人口頭主張該動產非債務人所有時,是伊所有,可是我認為是債務人的,要如何進行查封?該第三人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答:所有動產查封時,債權人均需負指封切結責任(即保證所查封之物為債務人所有,查封物為第三人所有時,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等),如第三人主張該動產為其所有,自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確認之。債權人得視其所持有動產所有人之證據資料及在場人提出之證明,自行斟酌是否聲請或繼續查封,如請求繼續查封,法院即予查封。

◎急欲撤銷或塗銷查封,惟法院表示案件已歸檔無法即時處理,怎麼辦?

答:因為向檔卷室調卷需要一段時間,請耐心等待,於一週後以電話詢問承辦股書記官是否已經處理。

◎想要買法院拍賣的動產需準備哪些資料?是否要填寫投標書?要繳納什麼費用?

答:欲參加法院動產拍賣投標,應詳閱拍賣公告,依公告提出相關文件及保證金(如公告未記載應提出保證金,則毋需提出),如有委任狀,應同時提出,並於投標時間到場,無需填寫投標書。拍定後,並應依公告或本院通知之時間內,繳足價金,始得取得動產所有權。

◎要查封債務人的車子,為什麼要我自己提供車子所在地,法院不是應該幫我們查?我們要如何得知車子所在地?是不是直接去監理所查封車輛就可以了?

答:1.因強制執行法係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執行法院依法僅得於當事人聲請之範圍內辦理,且車輛可自由移動,故應由債權人自行查報車輛所在,法院無法代為調查。

2.債權人得依債務人使用使用車輛之情形或其他依據,查悉車輛所在。

3.車輛查封後,一般而言是交由債權人保管,再由債權人於拍賣期間開至法院進行拍賣,拍賣當日若有人拍定,法院於其價金繳足後即將車輛交由拍定人收受,因此若債權人未占有、保管車輛,即無從進行拍賣。是查封車輛需占有車輛本身。而監理站車輛登記名義人資料,僅係主管機關為管理車輛所設,僅得為查封之參考,不得以監理機關查封代替車輛本身之查封。

◎查封車輛時,債權人應注意何事?

答:1.須查明債務人車輛之牌照號碼及現在放置車輛的所在地,並向法院陳報。

2.查封後的車輛除非債權人同意仍由債務人繼續使用,否則宜由債權人保管,故債權人於現場查封時,應備妥拖吊車以便將車拖至債權人欲保管之處。

 

 

▲不動產之執行

◎聲請執行債務人之不動產時,應先行準備何項資料?

答: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及第6條之規定,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不動產時,要具備的資料包括:

1.執行名義正本。例如: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

2.聲請強制執行之書狀,並載明聲請執行之不動產為何,於書狀首請記載『聲請強制執行』,書狀末請聲請人務必簽名或蓋章。

3.土地及建物謄本正本。如聲請標的為土地,請向地政事務所聲請該筆土地之登記謄本;如聲請標的為房屋(例如:債務人之住宅),請提供建物及其坐落基地之登記謄本。

4.其他文件正本。債權人如持拍賣抵押物及確定證明書正本聲請執行,請一併提供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其他約定事項書正本及債權證明文件(例如:借據、支票)正本。

◎債務人的不動產被查封了,為何沒有接到法院的通知?

答:債權人聲請查封不動產,法院會先通知地政機關及債權人辦理電子查封登記,嗣再定期進行現場查封,於實施查封完畢後才會通知債務人,如此是為避免債務人於法院調查房屋使用情形時,為不實之陳述。

◎我才接到敗訴判決,原告就打電話來說明天要與法院來查封我的房子,這是騙我的還是真的?我如何查證?

答:可向原告詢問執行案件之案號及承辦股之聯絡電話為何,若原告不願提供,本院一樓亦有民事執行案件查詢窗口,欲查詢案件者應檢具相關可得證明為案件當事人之證明文件或身份證明文件正本,至該窗口聲請查詢。

◎想買法院拍賣的房子可從何處得知法拍資訊?要辦理哪些手續?費用為何?投標書何處買?如何投標?如何填寫?

答:

1.如何查看法拍屋之公告?公告方法:1、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2、不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3、新聞紙。4、各地方法院法拍屋網站。5、司法院網站。(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6、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不動產拍賣之事件,請直接進入該公司查詢。(網址:http://www.tfasc.com.tw)7、本院電子佈告欄輪播。8、本院電子查詢機。

2.如何繳納保證金?投標時應依據公告所載繳納保證金。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內,不必向法院出納室繳納。

3.投標時間及場所?依不動產拍賣公告所載。請準時到場投標,逾時不受理。投標完全免費,參與投標之人不需要付任何費用。

4.如何填寫投標書:①投標人可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民服務中心洽買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每份十元。②請填寫法院名稱,可依拍賣公告所載案號、標別、股別填寫。③請填寫投標人姓名、住址(請填寫與戶籍地相同之住址,如另有聯絡住址請另外載明)、聯絡電話、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如委任代理人到場者,代理人應提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附於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內,並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或其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④願買之不動產,須按照拍賣公告之記載填寫。不動產為數宗者,應分別記明,並將各宗願出之價額及合計總價額詳細載明。

5.如何投標?投標人應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之內容填載明確,且記明執行案號。投標人將保證金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後,應將袋口密封,並在封口處簽章後,連同投標書投入標匭。得標者,即以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保證金票據受款人為法院者,未得標時,得由法院在支票背面加蓋「OO地方法院發還落標保證金專用專」,或請落標人逕持該票據至發票銀行註銷受款人。得標人應於法院司法事務官宣布其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若逾期不繳,原得標人應賠償再行拍賣之差額及執行費用。

◎法院有無提供投標書填寫之範例?

答:本院未提供投標書填寫範例,如有疑問,可逕洽訴訟輔導科詢問,或依院內身著為民服務背心者指示洽詢相關人員。

◎不動產的拍賣公告張貼在何處?(從法院外張貼的公告處很難找到)離拍賣日多久前會張貼公告?

答:不動產拍賣公告輪播於本院之電子公告欄、張貼於不動產所在地的區公所公告欄、不動產所在地之門首等處。張貼公告時間通常在第一次拍賣前14天,第二次以後的拍賣為拍賣前10天至30天內張貼。另外也可上司法院網站亦可得知公告情形。

◎投標不動產時投標者之身分證是否要置入投標單內?如果沒有帶身分證怎麼辦?是否可提僅提出代理人的身分證?提出之身分證是否一定要正本?

答:

1.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但無庸置入投標單內。

2.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並將該證件置入投標單內,不可僅提出代理人的身分證。

3.未提出身分證明文件者,其投標不因之無效。惟得標者應於投標後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供法院核對及辦理後續程序。

4.提出之身分證明以影本即可。

◎要投標不動產,是否一定要去法院買投標書?可否從網路上下載空白投標書?

答:因投標須備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建議至本院為民服務中心購買,以免因格式不合或未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致投標無效之情形發生。

◎投標是否要準備現金,還是可以開支票?什麼樣的支票法院才會接受?保證金支票有無限定某銀行?受款人可否為投標者?

答:

1.不動產投標勿用現金,開立票據繳交本院即可。

2.如使用票據投標,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機構為發票人之匯票、本票、支票均可,不限定某銀行。

3.受款人可為投標人或本院。惟如受款人非本院,應由受款人於票據後背書始為有效。

◎如拍賣土地多筆,標單格式不夠填寫該怎麼辦?

答:可自行用白紙填寫,黏貼於標單不動產標示欄即可。

◎拍賣期日共有人是否一定要到場?不到場有何不利益?

答:法院在第一次公告拍賣時會通知全體共有人,等到拍定後還會通知全體共有人是否願意依照拍定金額主張優先承買,但如果拍定人是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就會喪失優先承買權,法院就不會再通知。因此,拍賣當天共有人可以不必到場,但為了你的權益和了解債務人的財產是否有被拍賣出去,最好能抽空來參與法院的拍賣程序。

◎我是共有人之一,數共有人都主張優先承買權時,誰可以買到?

答:如果同時有二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而無人願意拋棄優先承買權時,法院會按各權利比例准予共同承買。 但分割共有物之拍賣,如由第三人拍定,多數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以抽籤定之。

◎拍賣公告上載明點交、不點交的區別為何?何謂現況點交?

答:

1.拍賣公告上載明點交,表示投標人經本院拍定得標後,如不動產內有人占有,得聲請本院解除占有,將不動產交付拍定人。如不動產於查封時為債務人自己居住使用,或第三人對其係在查封前無權占有不爭執,或於法院查封前出租、或設定地上權等用益物權因影響抵押權經法院除去該權利,或係於法院查封後出租第三人(因違反法院查封效力)等情形,原則上法院會將拍賣條件定為點交。如載明不點交,則拍定人須自行解決不動產內有人占有的問題,不得聲請法院代為處理。

2.至於現況點交是指法院僅就查封時之狀態為點交。

◎買到法拍屋後為何法院不會主動排定點交給我?如何聲請點交?是否需支付費用?通常我付尾款後要多久法院才可點交房子給我?

答:

1.因拍定人可先與債務人協調搬遷事宜,若協調成功即無庸法院點交,故法院不會主動安排點交,須拍定人聲請時,法院才會進行程序。

2.聲請點交須填具聲請狀,載明案號、不動產明細,請求點交等語,至法院收狀處遞狀或郵寄至法院。

3.聲請點交,法院部分不需支付費用,但點交 (含履勘)程序需請管區員警到場(通常為兩名),員警旅費每人新台幣400元,如需開鎖須開鎖費,如債務人遺留有價值之物品,需進行遺留物拍賣程序,需鑑價費、登報費用等。

4.法院承辦股於收到聲請點交書狀後,會先排定履勘期日,履勘係確認現場狀況以做點交之準備。履勘完成後會排定點交期日進行點交。發文日至履勘或點交期日之間隔日數,因需加計送達文件之期間,通常至少需2週以上,再依各承辦股案件量、出差期日等排定。

◎何謂點交履勘?如何聲請履勘?須攜帶或準備什麼東西?

答:

1.點交履勘係為查明不動產之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或其他權利關係所定之執行期日。

2.以書狀聲請。

3.須攜帶或準備之東西,請詳閱履勘通知書之說明欄。

◎我收到法院要來履勘或點交我房子的通知,還說必要時要開鎖入內,為何法院可以沒有經過我的同意就進入我的房子?

答:履勘或點交期日,皆會通知債務人,如債務人不到場,亦不停止執行,法條依據為強制執行法第3條之1、77條之1、99條之規定,即調查不動產之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或其他權利關係,得開啟門鎖進入不動產或訊問債務人或占有之第三人,並得命其提出有關文書。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於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如有拒絕交出或其他情事時,得請警察協助。執行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遇有抗拒者,得用強制力實施之。

◎如果繳納尾款後,法院因故無法將不動產點交給拍定人,可否聲請撤銷拍定?

答:若經查證確有不得點交之情形,因已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交拍定人收取,不動產執行程序業已終結,不得撤銷拍定

◎已逾分配期日為何還沒有發款?一般房子被拍賣後,要多久才可以領到分配款?

答:

1.如分配表均已合法送達,分配期日無人對分配表聲明異議即告確定,書記官將依各該債權人分配所得製作領款通知。若有人對分配表聲明異議,則無法立即發款。

2.不動產拍定後,因須待拍定人繳足價金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另須命債權人陳報債權,待債權人陳報過院後始能製作分配表並定分配期日,再合法送達於各當事人,如於分配期日均無人異議而告確定後後始得發款,故須多少時間不一定。

◎聲請遷讓房屋強制執行,執行程序為何?

答:

1.強制執行之聲請:聲請遷讓房屋應檢附執行名義並繳納執行費,核算標準為依執行名義上所載租金x120x0.008或以課稅現值x0.008計算,並應檢附執行名義。

2.自動履行命令之核發:如審核無誤,法院將發自動履行命令,命債務人於命令送達後15日內自動履行,債權人並應將命令影本黏貼於標的門口,且應向法院陳報債務人是否已依命令履行。

3.現場履勘:如債務人屆期未履行,法院將定期至現場履勘。履勘當日債權人應與警局連絡派請管區員警至現場,並請鎖匠到場。

4.現場強制執行:如債務人仍未自動搬離,法院將定現場強制執行期日,債權人收受執行命令後仍應將該執行命令黏貼於標的門口,並事先連絡管區警員、鎖匠、錄影設備、搬運工、搬運器具等於執行期日到場,並覓妥保管債務人物品之地點(於債務人不在現場時)。現場執行期日如債務人在場則責令債務人自行取走或由搬運工人將之載至債務人所指定地點;如債務人不在場,則將屋內物品造具保管清冊後清空並置放於保管場所。若債務人所有物品均已搬離即可點交與債權人接管,自行換鎖。

5.遺留物之處置:至於遺留物品,債務人逾期不向債權人或保管人取回,法院將定期拍賣,惟此時拍賣所得將發還予債務人。如欲執行該筆價金仍需持執行名義另行提出聲請。

6.執行費用之計算:又於執行程序中所支出ㄧ切人力、物力耗費,債權人應將支出單據妥善保管,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得檢附相關資料向本院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裁定,此裁定ㄧ經確定後,亦為執行名義,得另行向法院聲請執行以資受償。

 

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可否強制執行債務人的退休金?

答:債務人請領退休金的「權利」,不得為強制執行的標的。但債務人領取退休金後存入銀行,就是債務人對銀行的存款債權,可以強制執行。

◎可否執行債務人的保險金?

答:債務人的保險金,如有道德風險之虞的,例如人壽保險、傷殘保險,不宜發扣押令;年金保險、儲蓄保險及其他滿期定期(額)給付之保險,於給付條件成就後之給付,可以強制執行。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亦可為執行標的。

◎可否執行債務人的資遣費?

答:債務人的資遣費並非退休金,可以對之強制執行。

◎如何執行債務人所有的股票?上市櫃股票執行方法有何差別?如果不是上市股票是否要查報股票性質(實體或非實體)或股票所在地?

答:

1.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票且已上市、上櫃,可聲請本院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往來證券商後,予以扣押,並由本院委託之證券經紀商出售,將款項分配債權人。

2.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票但未上市、上櫃,而股票由債務人保管,應由債權人查報股票所在地,本院再予以查封、拍賣。

3.股份有限公司未發行股票者,由本院對債務人發禁止處分命令後,再進行換價。

◎法院發扣押命令扣押債務人的存款、薪資等,為何沒有事先通知債務人?

答: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執行,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已經確定,為防止脫產,法院不會於扣押前先通知債務人,但是核發扣押命令後,均會通知債務人,以方便債務人認為執行不當時提出救濟。

◎為何第三人已經收到扣押命令而債務人本人卻沒有收到?

答:扣押命令會先寄給第三人,於第三人扣押後,才會送達給債務人,如未收到,可洽詢承辦股別。

◎債務人薪水之前已經被扣押,卻還陸續一直有其他債權人來聲請執行,如所有債權人都要扣薪,豈不危及債務人的生存?

答:如已有債權人聲請執行扣薪,其他債權人再聲請執行,如無特殊情形,由各債權人依債權比例分配已扣押之薪資,不會扣押全部薪資。

◎債務人認知之欠款與債權人聲請金額不同,債務人表示要提存其認為對的金額,請法院撤銷執行命令,是否有理?

答:債務人雖得依民法第326條以下規定辦理提存,但仍應另行起異議之訴,始能解決雙方對金額的爭議,且在受訴法院裁定准予停止執行前,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仍不停止執行,亦無從撤銷執行命令。

◎第三人收到法院的扣押命令該如何回覆?異議書如何填載?

答:本院會隨扣押令提供制式例稿供第三人公司填載:

1.債務人如已離職:請記明其離職時間,及有無薪資可供扣押(如雖離職但尚有可領取之薪資或加班費等)。

2.債務人仍在職,可自何時開始扣押薪資(如8月份薪資已領取、9月薪資已預支,僅得從10月份開始扣押)

3.債務人在職,且有薪資債權可扣押,但先前已有本院之其他案號債權人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該行政執行處執行扣押其薪資中,煩請第三人公司將相關扣押案號復知法院,讓法院統一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核發移轉命令,以免第三人公司日後不知應向何案號之債權人給付。

◎已經將扣押命令的聲明異議狀傳真給法院,但是都沒有下文?不知法院是否收到?

答:

1.如將異議狀傳真法院後,法院及債權人均無下文,則原則上表示已收受異議狀。惟為防萬一,請留存文書正本及傳真紀錄,以備日後查核。如後續接獲法院或債權人之換價命令或債權人之請款函,則表示未收受,請盡速處理。

2.另傳真無法確知是否有傳到亦難證明傳真內容,故應循遞狀之方式(可親遞或郵寄),始能避免爭議。

◎我是第三人公司,是否有義務要幫債務人扣薪?因為每個月都會增加公司負擔,而且債權人收的利息太高很不公平,公司可以不依命令代扣嗎?

答:就法律規定而言,如債務人確實對第三人有債權存在而第三人不願按換價命令給付,如法院核發之換價命令為收取令則得逕向第三人為強制執行。如法院核發之換價命令為移轉命令,則須另訴向第三人請求。就結論而言,如債務人有在上班而公司卻不扣薪,日後公司仍需將應扣的款項交給債權人,故請務必依執行命令扣薪,以免造成損失。另有關利息過高之部分,因案經強制執行,表示該部分之債權均已確定,執行法院無法更動,故可請債務人自行洽詢債權人是否願降低利息,但公司仍必須依執行命令扣押。

◎為什麼債權人會查到債務人在第三人公司任職的資料?

答: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調取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

◎債務人現非第三公司之員工,第三人對於執行命令該如何處理?

答:逕以書面向法院聲明異議,敘明債務人已於何時離職且無可供扣押之薪資債權,可於本院隨扣押令提供之例稿格式勾選記明後函覆本院即可。

◎第三人公司表示債務人已離職或並無在該第三人銀行開戶,是否還要扣押或回覆扣押命令?可否直接將法院文件退回?

答:第三人仍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將異議事由回覆法院,勿將法院文件退回,否則法院將視同足額扣押核發換價命令。

◎債務人向第三人公司表示已經和債權人和解或並未欠款,第三人是否還要扣押或回覆扣押命令?可否直接將法院文件退回?

答:債務人與債權人間是否已和解或未欠款,第三人無法確知,不宜聽一面之詞,亦不宜介入,仍應依扣押命令辦理,並向法院回覆扣押情形,不可直接退回法院文件。

◎債務人現在第三人公司就職,但對公司表示沒有欠債權人款項,不同意第三人扣薪,第三人公司該如何處理?

答:債務人否認欠債權人款項,第三人公司可請債務人向法院聲明異議或提起異議之訴解決,債務人向第三人公司表示或第三人公司代替債務人向法院表示,都不能否認債權人之債權。如債務人確實在第三人公司工作,第三人公司仍應依法院扣押命令辦理扣押薪資。

◎第三人公司收到扣押公司員工的執行命令,但不知如何計算利息,請問如何得知要扣多久才會清償?可否請法院將欠款總額計算給我們看?

答:扣押後由債權人收取抵充債權,利息及餘額可請債權人代為計算後告知,如債權人未告知,可於扣押清償一段時間後來函告知法院,法院會命債權人計算未受償金額。

◎我是第三人公司為何一再收到法院發執行命令的公文?

答:貴公司之員工如在外有積欠債務,多數債權人同時或先後聲請執行時,就會一直收到法院的執行命令;貴公司會先收到扣押命令(禁止債權人處分薪資),如果貴公司沒有提出異議,法院接著會發移轉命令(將薪資債權移轉給債權人)。

◎我是第三人公司,原已收到法院的執行命令,但因為有新的債權人聲請執行,以致重覆一直收到法院扣押命令,第三人也要一再函覆,實在很困擾?

答:如有收到執行命令,仍須函復,謝謝貴公司之協助。

◎同一債務人在同一家公司有多數債權人聲請扣薪,各債權人間應給付之比例如何計算?

答:如扣薪案件有債權人甲、乙、丙三人,其債權金額各為A、B、C,各債權人可領金額比例計算如下:

甲可領金額:已扣押薪資×(A/A+B+C)

乙可領金額:已扣押薪資×(B/A+B+C)

丙可領金額:已扣押薪資×(C/A+B+C)

如擔心計算金額有誤,可聯絡各債權人或法院計算後告知。

◎第三人及債權人均收到法院的扣押令,但債權人一直沒有與第三人聯絡收取方式,第三人要如何處理?

答:第三人公司收取扣押令後,如債務人仍在職且有薪資債權可扣押,應待法院核發移轉命令或收取命令予第三人後,再由第三人公司依該移轉命令對債權人給付或由債權人向第三人收取。

◎扣押薪資命令與薪資移轉命令有何區別?

答:扣押命令是為禁止債務人向第三人公司收取薪資或將薪資債權讓與他人,同時並禁止第三人公司向債務人給付,其依據為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性質類似於「查封」;移轉命令之作用在於使債權人得收取先前扣押之薪資,因薪資係每個月連續給付,為便利債權人收取,法院會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規定核發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債權人無庸逐月聲請。

◎第三人公司收到法院扣押公司員工薪資的扣押命令時,要如何將扣到的薪資匯給稅捐單位或公家單位(行政執行處移併案件)?

答:可以按照本院扣押命令上所列稅捐單位或公家單位的地址(如未記載地址,可利用網路查詢或向承辦電話查詢),通知各該債權人陳報匯款帳號或向本院陳明,由本院發函各該債權人向第三人公司陳報匯款帳號。

◎第三人收到法院的扣薪命令已經很久,不願意一直保管這筆錢公司,要如何處理?

答:可向法院詢問是否已核發薪資移轉命令,並依薪資移轉命令逕向債權人為給付。

◎第三人表示沒有義務幫忙保管扣押款,但法院說這是假扣押案件無法發收取命令,那是否第三人就要一直保管此款項?

答:假扣押案件,須待債權人取得終局的執行名義,並向法院聲請執行已扣得之款項時,法院才會核發於換價命令(如收取命令、支付轉給命令及移轉命令)予第三人,於此之前,第三人仍應依執行命令扣押該筆案款。

◎債權人向第三人表示已經向法院聲請撤回執行扣薪部分,為何第三人沒有收到法院的撤銷命令?

答:法院收受撤回聲請狀後,調取卷宗核對印章無誤,就會撤銷原執行命令。如逾相當時日仍未收到撤銷命令,可向法院電詢事由。

◎為爭取時效,可否將法院的扣押命令交由債權人自己拿去第三人處?

答: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24條之規定,文書之送達由法院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行之,故不適宜將扣押命令交由債權人拿去第三人處。

◎第三人已收到法院的收取命令,但百般刁難不願讓債權人收取,債權人該怎麼辦?

答:第三人公司如已就扣押令或換價之收取命令等在法定期間向法院聲明異議,自得拒絕付款,債權人如認其異議不實在,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對第三人提起訴訟;第三人公司如於收到收取命令後,不為異議又不配合付款時,債權人得依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之規定向法院聲請直接對第三人之財產強制執行。

◎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津,第三人公司對法院發的扣押命令或移轉命令(收取命令)均未異議,於法院檢還執行名義後,向第三人收取時,第三人始表示債務人並未在公司上班或已離職時如何處理?

答: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公司之薪水,經法院核發扣押令後核發移轉命令,經第三人公司於合法收受收取命令後10日內未異議,日後第三人拒將執行金額交付債權人時,債權人如能證明第三人陳報不實,得以訴訟方式請求第三人給付,不能逕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如債務人確已離職,則該移轉命令失效,債權人可再查明有無其他財產後,另行具狀向法院聲請執行,勿庸再繳納執行費。

◎債權人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聲請強制執行,對第三人聲明異議,債權人有何救濟辦法?

答:如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第三人異議之通知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

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我已經取得交付子女的勝訴判決,該如何聲請強制執行?

答:填寫強制執行聲請狀,並附上勝訴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均正本),繳交新台幣3000元之執行費後,向該子女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子女所在地非於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各該法院均有管轄權,可逕向任一法院聲請之。

 

▲分配表聲明異議

◎我認為分配表有錯誤?該如何聲明異議?

答: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1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記載異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

◎對於分配表有意見應於何時提出異議?是否分配期日當天提出就可以?

答:對分配表各個債權人的債權或分配到的金額有不同意的,須在分配期日1日前用書狀提出說明原來的分配表哪些部分不當,為何不當?應如何更正。不可於分配期日當天提出。

◎為什麼我的判決主文有寫到「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但我申報債權時有寫已支出的訴訟費用,執行法院卻沒有把我支出的訴訟費用分配給我?

答:因為強制執行程序中可以請求的錢,必須是有執行名義的或在執行程序中產生的必要費用,題目中的訴訟費用,如果在判決主文有寫明金額及債務人負擔等語,執行法院才可以列入。如果判決主文只寫由債務人負擔但沒有寫明金額,就要先去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的法院裁定來當做執行名義法院才可以把這筆支出列入分配。

◎分配期日是否一定要到場?

答:如對分配表有意見,須於分配期日1日前以書狀提出,如法院認其異議不正當,則提出異議人須於分配期日到場確認被異議人有無同意其異議,如被異議人不同意其異議,則異議人須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法院民事庭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如對分配表無意見者,則可不到場。

◎法院若認為我的聲明異議不正當,我要如何救濟?

答:如對分配表有意見,須於分配期日1日前以書狀提出,如法院認其異議不正當,則提出異議人須於分配期日到場確認被異議人有無同意其異議,如被異議人不同意其異議,則異議人須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法院民事庭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如未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法院民事執行處提出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視為對分配表無意見,如果證明已起訴,與起訴範圍有關連之金額,應予提存。

 

領款

◎領款需具備哪些文件?是否一定由本人前至法院領取?

答:

1.請攜帶執行法院所發之領款通知、身分證(並影印2份)、印章至法院出納室領取案款。

2.可委任他人到院領款,但應該提出委任狀。委任人須於委任狀上蓋用與聲請執行或參與分配狀相同之印章,核對相符後始可領款,並請於上班時間上午9時30分以前或下午2時30分以前,由該股書記官辦理補正手續。另外,若應領之案款超過新台幣100萬元(含100萬元)者,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人之印鑑證明。

◎領款前是否需向出納室詢問撥款與否,再向書記官報到?

答:

1.原則上,領款人收到法院的通知後,若依照領款通知書上記載的領款日期至本院出納室領款,案款通常皆已撥入出納室,因此毋庸先行向出納室詢問。

2.但領款通知書上的備註欄有註明應補提相關證明文件始得領款者或委任他人代為領款者,必須先行向該股書記官辦理相關補正手續外,才可持領款通知、印章、身分證(影印兩份)至出納室領款。

◎要如何領回被提存之分配款?需具備哪些文件?如果逾期未領會發生什麼效果?

答:

(1)聲請人應先向本院服務中心購買領取提存物聲請書一式2份或在司法院網站熱門連結項下點選書狀範例下載(使用者請先自行取得合法軟體版權);如需委任代理人辦理者,亦可向服務中心購買制式之委任狀,依式逐項填明,並記載聯絡電話,由聲請人簽名及蓋章,並持同附具之文件向提存所辦理。

(2)繳交原提存通知書。

1.親自領取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任他人領取者,應附委任狀,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並提出委任人最近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及本人與受任人經核對後影印留存之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2.由提存物受取權人之繼承人聲請領取者,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或其他足以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之文件。

3.僑居國外受取權人聲請領取者,如本人無法親自到場,應提出其護照或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委任書或載明授權領取提存物要旨之授權書。

4.公司行號、寺廟、祭祀公業或其他團體領取者,應提出主管機關發給之資格證明及最近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

5.依民事執行處或其他執行機構發給之收取函,聲請領取者,除免提出原提存通知書外,應提出扣押函、收取函,並填具領取提存物聲請書一式兩份,依上開領取提存物之程序辦理;其委任他人辦理者,亦同。

(3)逾期未領取,自提存通知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十年後,提存物即歸屬國庫。

 

▲閱卷

◎如何聲請閱卷?是否本人才能聲請?是否須委任律師?要不要支付費用?

答:當事人、代理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下稱聲請人)若欲聲請閱卷,應填妥欲閱卷之案號等資料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為之,又聲請人以書面或傳真聲請閱卷,應填具閱卷聲請書,送或傳送該管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不需委任律師,且不需支付任何費用。

◎為何聲請閱卷不能當天閱卷?

答:因收發、轉送等作業程序,於承辦股收受當事人、代理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下稱聲請人)閱卷狀時,多係於聲請人聲請閱卷後隔兩天,因此,聲請人即無法於當日聲請閱卷時即給閱。

◎聲請閱卷後多久會接到法院通知可以閱卷?

答:當事人、代理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下稱聲請人)若欲聲請閱卷,應填妥欲閱卷之案號,尤其應填具聲請人之電話號碼及方便接聽電話之時間,於承辦股收受聲請人閱卷狀時,承辦書記官將會儘速以電話與聲請人聯繫得到院閱卷時間,聲請人並應於指定時間攜帶身份證正本(或相類似之身份證明文件)至本院三樓閱卷室聲請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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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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