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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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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款專戶便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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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款繳納民事提存金、民事執行案款(尾款)或刑事保證金應行注意事項

一、匯入銀行:臺灣銀行公庫部、匯入帳號:005040000154、匯入戶

名:臺北地方法院匯款專戶。

二、相關匯款作業程序請先電詢或親洽臺灣銀行公庫部(地址:臺北

    市貴陽街一段120號2樓、電話:02-23494123轉204~207分機)

    或公庫部派駐本院服務櫃檯(電話:02-23493037),並請留連絡

    人姓名及電話等資料。

三、為避免辦理溢(短)繳款作業困擾,匯款金額請務必與提存金、

執行案尾款或保證金之金額相符,款項請逕匯入臺灣銀行公庫

部:帳號「005040000154」;戶名「臺北地方法院匯款專戶」。並

請匯款銀行以速件辦理。

四、匯款人匯款時請於匯款申請書填註下列資料:

(一)     繳納提存金或刑事保證金、民事執行案款之字樣。

(二)     匯款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     聯絡電話。

五、民事提存金匯款人即為提存人,刑事保證金、民事執行案款匯款

人即為繳款人。

六、匯款人於款項匯妥後,請即於上班時間(上班日上午8:30至

17:30)至本院服務中心收費櫃檯開立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保

證金收據或執行案款收據,並辦理提存、具保、執行相關程序,

    以免影響權益。

七、款項匯入專戶,於未開立上開收據或國庫存款收款書前,若不欲

提存、不願繳款或不願具保,欲退還匯款者,可逕洽臺灣銀行公

庫部(電話詳前開二、)辦理退款,該公庫部將扣除退款作業手

續費(如匯款匯費、開立臺灣銀行支票成本費用等)後,無息返

還。

八、退款請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當事人親自辦理:請檢具匯款收據及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至臺

       北市貴陽街一段120號2樓,臺灣銀行公庫部辦理。

(二)  代理人辦理:請檢具匯款收據、委託書、當事人身分證明文件

       影本及代理人身分證正本,至上開地點辦理。

(三)   以書信申請:請檢附匯款收據正本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掛

       號郵寄至臺北市貴陽街一段120號2樓、收件者:臺灣銀行公庫

       部。

(四)  款項無息以開立臺灣銀行支票或匯款方式(依匯款人或其代理

       人指定)退還,指定以匯款退還者,請併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九、款項匯入專戶並經開立上開國庫存款收款書或收據者,若因故無

法提存、繳交案款或具保,須退還款項,請向本院各業務承辦單

位聲請發還。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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