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款專戶便民措施
匯款繳納民事提存金、民事執行案款(尾款)或刑事保證金應行注意事項
一、匯入銀行:臺灣銀行公庫部、匯入帳號:005040000154、匯入戶
名:臺北地方法院匯款專戶。
二、相關匯款作業程序請先電詢或親洽臺灣銀行公庫部(地址:臺北
市貴陽街一段120號2樓、電話:02-23494123轉204~207分機)
或公庫部派駐本院服務櫃檯(電話:02-23493037),並請留連絡
人姓名及電話等資料。
三、為避免辦理溢(短)繳款作業困擾,匯款金額請務必與提存金、
執行案尾款或保證金之金額相符,款項請逕匯入臺灣銀行公庫
部:帳號「005040000154」;戶名「臺北地方法院匯款專戶」。並
請匯款銀行以速件辦理。
四、匯款人匯款時請於匯款申請書填註下列資料:
(一) 繳納提存金或刑事保證金、民事執行案款之字樣。
(二) 匯款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 聯絡電話。
五、民事提存金匯款人即為提存人,刑事保證金、民事執行案款匯款
人即為繳款人。
六、匯款人於款項匯妥後,請即於上班時間(上班日上午8:30至
17:30)至本院服務中心收費櫃檯開立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保
證金收據或執行案款收據,並辦理提存、具保、執行相關程序,
以免影響權益。
七、款項匯入專戶,於未開立上開收據或國庫存款收款書前,若不欲
提存、不願繳款或不願具保,欲退還匯款者,可逕洽臺灣銀行公
庫部(電話詳前開二、)辦理退款,該公庫部將扣除退款作業手
續費(如匯款匯費、開立臺灣銀行支票成本費用等)後,無息返
還。
八、退款請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當事人親自辦理:請檢具匯款收據及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至臺
北市貴陽街一段120號2樓,臺灣銀行公庫部辦理。
(二) 代理人辦理:請檢具匯款收據、委託書、當事人身分證明文件
影本及代理人身分證正本,至上開地點辦理。
(三) 以書信申請:請檢附匯款收據正本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掛
號郵寄至臺北市貴陽街一段120號2樓、收件者:臺灣銀行公庫
部。
(四) 款項無息以開立臺灣銀行支票或匯款方式(依匯款人或其代理
人指定)退還,指定以匯款退還者,請併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九、款項匯入專戶並經開立上開國庫存款收款書或收據者,若因故無
法提存、繳交案款或具保,須退還款項,請向本院各業務承辦單
位聲請發還。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