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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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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記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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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記Q&A

Q1辦理法人登記事項收費標準為何?

A:設立登記:1000元、其他登記事項:皆為500元。

 

Q2承上,得否同時聲請多項變更登記(例如:屆滿改選及會址變更),又如何收費?

A:得同時聲請,且不論幾項,皆為500元,亦即以一份聲請書為收費標準。

 

Q3承上,若同時聲請數項變更事項,有重複之應附文件,是否需重複附上?

A:無須。僅提出一份即可。

 

Q4是否得以聲請書蓋印鑑章那一頁,替代印鑑清冊(即印鑑卡)?

A:不得。兩者為不同之應附文件,皆應須附上,不得相互替代。另兩者皆須蓋正本印鑑章或親簽。

 

Q5社團法人辦理理監事變更時,會議記錄附件之簡歷冊,得否替代理監事名冊?

A:不得。簡歷冊為會議記錄附件,理、監事名冊為另一應附文件並應蓋圖記章,故兩者皆須附上

 

Q6什麼狀況下,須附上委任狀?

A:倘若由理事長、董事長、黨主席以外之人至本處領取證書,皆須附上委任狀,並由受任人攜帶本處所發之公函及正本身分證件領取證書。

另外,受任人若全權處理法人登記事件,請保留本處委任狀格式中間部分「並有」之字樣、刪除「但無」二字。

 

Q7若送件時已提出委任狀,領證時是否需另外提出?

A:無須。但非當初委任狀所載之受任人至本處領證書,請重新提出新受任人之委任狀。

 

Q8承上,如何確認當初送件時已提出委任狀?

A:請查閱收到的公文封上是否有代理人的名字。

 

Q9當收到本處准予登記之公函及公告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A:請務必確認公告內容是否有誤,若有誤請洽公函所載之承辦人;若內容無誤,請於公函上所載之日期「以後」(包含當日)至本處領取證書。

 

Q10若章程未變更,是否須附上章程?

A:是。無論辦理何項登記事件,皆須附上章程。另外,社團應蓋印圖記章;財團應檢附主管機關驗印版之章程影本。

 

Q11董事、監察人、理、監事變動,是否需藤打辭任者之資料及附上其相關資料?

A:無須。若為辭任或改派,須附上辭職書或派函。過世者則無須檢附其資料。

 

Q12財團修地址並同時修章程時,聲請書上蓋印董事之人數?

A:半數董事之印鑑章或簽名,並請以最近登記於法院之樣式。

 

Q13社團法人圖記是否需有社團法人?

A:無須。以主管機關核准且係最近「登記於法院」之圖記章。

 

Q14如果僅是董事監察人、理監事印鑑變更或更名,是否需送主管機關核備?
A:無須。另外,更名者須附上其戶籍謄本正本。

 

Q15財團修訂哪些捐助章程之條文內容,需要先經過民事裁定才能續辦理變更登記?

A: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涉及「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變更組織」之事項,須先向本院民事庭聲請裁定。例如:捐助章程訂定之依據、法人財產之保存及運用方法、有關董事會組織,董事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與選(解)聘事項及任期屆滿董事長不辦理改選(聘)之處理方式、董事長職權及代理規定、董事會(監事或監察人)職權、會議召開之方式及決議人數等、法人財產歸屬等。(以上為舉例,不以此為限)
並於收到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後,始得聲請變更登記。

 

Q16承上,有哪些條文內容之修正,無須裁定?

A:例如:財產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主事所設立地址、捐助財產之種類、調整條號、增訂章程修訂日期、改隸主管機關、董監出席會議費用、主辦會計之任免等修正,無須經裁定,只須將資料備齊後送本處辦理變更登記即可。(以上為舉例,不以此為限)

 

Q17 若要辦理變更登記,聲請書如何填寫?

A:變更事項部分,聲請書上請填寫新資料;未變更部分,請對照證書上資料填寫。

  • 發布日期:113-02-21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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