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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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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常見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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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常見Q&A

Q1夫妻尚未於戶政事務所結婚登記,可否聲請登記夫妻財產制?

A:不可。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須以夫妻合法結婚及登記為前提,如夫妻結婚,尚未於戶政事務所為結婚登記(有可能         於國外結婚,但尚未向臺灣之戶政事務所為結婚登記),則不符結婚之形式要件,且戶籍謄本與身分證上配偶欄之         資料為空白,不得聲請登記「夫妻」財產制。

Q2夫妻之一方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可否聲請登記夫妻財產制?

A:仍可。於聲請登記夫妻財產制時,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一方,須提出居留證或護照影本及正本,而本國籍之另         一方,須提出其他應附文件(詳細說明參如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Q3夫妻財產制登記之效力為何?是否溯及生效?

A: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經登記,並公告後,始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另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並無         溯及生效之效力。

Q4是否須將雙方名下之「所有」財產皆列入登記?

A:無須列出所有財產,提出任一方一筆財產即可聲請登記。

       另外,並非提出國稅局之財產清單,而係提出本院制式表格,將提出的財產臚列填寫(詳細說明參如何辦理夫妻財         產制契約登記)。

Q5承上,就未提出之財產是否有效?

A: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效力,自登記時起及於後續之所有財產,不以登記時提出之財產項目為限。夫妻於聲請後,        已由法定財產制改為登記財產制,即便雙方於登記時,僅提出一本存摺,或日後有增加數筆財產資料,並不影響夫        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效力,亦毋庸再到法院變更登記財產資料。

Q6若有一方不同意(無意願)聲請夫妻財產制登記時,如何變更夫妻財產制?

A:得依民法第1010條之規定,單方面向法院家事法庭聲請改成分別財產制。

  • 發布日期:113-02-21
  • 更新日期:113-06-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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