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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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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如何辦理擔保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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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提存的原因:
 (一)、依法律規定有擔保提存之原因者。
    例如民法第368條、第905條、第907條,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
    第96條,第102條等。
 (二)、依法院裁判而為擔保提存者。
    例如當事人請求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或請求撤銷假扣押、撤銷假
    處分、免為假執行,而依法院之裁判提供擔保者。

 

二、 管轄的法院:
   擔保提存事件,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
   所辦理之(提存法第5條)。

 

三、 提存的程序:
 (一)、提存人應先向本院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提存書一式2 份(不得以影印本
    代之)或於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選項下點選書狀範例下載(使用請
    先自行取得合法軟體版權),依式逐項填明,並記載聯絡電話,由提存
    人簽名或蓋章。
 (二)、提存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1、提存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國民身分證號碼;無國民
     身分證號碼者,應記載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證件號碼或特徵。提存人
     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並統
     一編號;無統一編號者,宜記載其他足資辨別之事項。
   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3、提存物為金錢者,其金額;為有價證券者,其種類、標記、號數、張
     數、面額;為其他動產者,其物品之名稱、種類、品質及數量。
   4、提存之原因事實。
   5、擔保提存者,應記載命供擔保法院之名稱及案號。
   6、提存所之名稱。
   7、聲請提存之日期。
   8、提存書宜記載提存人、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統一編號、電話號
     碼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三)、提存物為現金或有價證券者,提存人應將提存物及提存費連同提存書,
    一併提交當地代庫銀行。
 (四)、聲請擔保提存,應提出:1、提存書。2、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保管品聲請
    書。3、提存費繳款證明,其依法免徵提存費者,無庸附具。4、提存原
    因證明文件:擔保提存,提存人應附具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如以抄
    本或節本代替者,應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證明與原本無異。5、團體代
    表人或管理人資格之證明文件:提存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應附具
    足資證明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之書面文件。6、委任書:提存人委任代
    理人辦理提存者,應附具委任書。委任書(狀),應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
    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委任狀亦可向本院服務中
    心購買)。並提出提存人、代理人之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1、委任狀應加蓋提存人與提存書所蓋用之同一式印章。
   2、提存人(委任)在國外,無法親自到場辦理者,代理人應提出三個月內
     經駐外單位簽證屬實之委任書或授權書。提存(委任)人在大陸地區者
     ,應提出三個月內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
     。受任人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1份)、
     印章。
 (五)、擔保提存費,每件徵收新臺幣五百元。
 (六)、提存原因證明文件:擔保提存,提存人應附具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
    如以抄本或節本代替者,應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證明與原本無異。逕向
    本院服務中心駐院代理國庫之臺灣銀行繳納擔保金及提存費,取具國庫
    存款收款書第二通知聯;其擔保品如係有價證券,取具國庫保管品經收
    通知書第五聯,如係登錄債券,則取具國庫保管品經收通知書,及提存
    費繳款書第六存查聯,再持同上開文件送交提存所分案。
 (七)、提存所收到上開文件,應即分案。並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審核,
    認為合於提存程式(即提存書所載合於提存法第9條規定,並依參、三、
    規定提出聲請提存應備文件),應於提存書上載明「准予提存」之旨及提
    存所主任簽名章、公印後,一份交由提存人收執,另一份留存。並即製
    作函片通知民事執行處或有關機構。
 (八)、提存人提交提存物後3日內,未獲提存所發給提存書時,得向該所查詢
    原因。
 (九)、填寫提存書時,提存人(含受任人)之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應
    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4-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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