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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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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如何辦理領取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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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領取的原因:

   (一)、依提存通知書。

   (二)、依執行法院執行命令。

 

二、管轄的法院:

   原受理提存事件的法院。

 

三、領取的程序:

 (一)、聲請人應先向本院服務中心購買領取提存物聲請書一式2 份或向司法院網站熱門連結項下點選書狀範例下載(使用者請先自行取得合法軟體版權);如需委任代理人辦理者,亦可向服務中心購買制式之委任狀,依式逐項填明,並記載聯絡電話,由聲請人簽名及蓋章,並持同附具之文件向提存所辦理。

 (二)、附具之文件:

  1. 繳交原提存通知書,如通知書遺失,應依照法令規定聲請公告,公告期間為二十日。
  2. 提存物受取權人如應為對待給付者,應提出有關證件;如提存人之受領證明書、裁判書、公證書、或其他證明已經給付或免除其給付或已提出相當擔保之文件。受取權人領取提存物如應具備其他要件時,應證明其要件已具備。如係領取地價款,應依地政機關所附條件辦理。
  3. 親自領取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一份)及印章,如聲請人現住址與提存通知書所載住址不符時,應提出載有遷徙情形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請原提存人更正之。
  4. 如委任他人領取者,應附委任狀,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並提出受取權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附具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提存物之金額或價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其委任行為或委任書並應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提存物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三萬元以下者,代理人如證明為受取權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二親等之兄弟姐妹時,毋庸提出前開證明文件。
  5. 由提存物受取權人之繼承人聲請領取者,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或其他足以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之文件
  6. 僑居國外受取權人聲請領取者,如本人無法親自到場,應提出其護照或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並載明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 項但書及同條第2 項之特別代理權、授權領取提存物要旨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書或授權書並應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驗證。委任人在大陸地區者,應提出三個月內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並應載明有同前條文之特別代理權。其受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一份)、印章。
  7. 清償提存之提存物受取權人如應為對待給付時,非有提存人之受領證書、裁判書、公證書或其他文件,證明其已經給付或免除其給付或已提出相當擔保者,不得受取提存物。受取權人領取提存物應具備其他要件時,非證明其要件已具備者,亦同。
  8. 公司行號、寺廟、祭祀公業或其他團體領取者,應提出主管機關發給之資格證明及最近三個月內之圖記證明書。公司並得以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三個月內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抄錄代替。其有變更者亦同。法人經解散、撤銷登記者,應附具清算人證明文件或清算人就任申報資料。必要時法院提存所亦得依職權調查之。
  9. 依民事執行處或其他執行機構發給之收取命令聲請領取者,除免提出原提存通知書外,應提出扣押命令正本、收取命令正本,並填具領取提存物聲請書一式2 份,依上開領取提存物之程序辦理;其委任他人辦理者,亦同。
  10. 提存物受取權人得偕同提存人,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一份)、原提存印章,親自到提存所製作同意刪除對待給付或更正受取權人住址等有關事項之筆錄。

(三)、提存所收到上開文件,認為合於領取程序者,應即掛號分案,發給聲請人收狀收據,並告知簽領「領取提存物聲請書」之日期及應攜帶之文件。聲請不合程式或所提出之文件如有欠缺、錯誤情形,提存所應當場或書面通知其限期補正。

(四)、領取提存物之聲請,經複審通過者,應於領取提存物聲請書上載明日期,並加蓋「准予領取」章戳及提存所主任簽名章、公印後交由聲請人簽領,憑以向本院出納室領取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並持往當地代庫銀行或指定保管提存物之處所具領提存物。

(五)、聲請人於受告知之期日未獲發給「領取提存物聲請書」或未克來院簽領「領取提存物聲請書」者,均得向該所查明原因或另行約定來院簽領日期。

(六)、填寫領取提存物聲請書時,聲請人(含受任人)之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

(七)、如係具領人本人(限自然人)聲請領取提存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得依其聲請以現金給付;如領取金額逾10萬元(含10萬元)或由代理人聲請領取者,一律以劃雙平行線、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支付或匯入具領人本人帳戶。

(八)、如對領取程序與應附具之文件仍有疑議,請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08:30至12:30、下午13:30至17:30)電(02)2314-6871轉6202或6274分機諮詢。

              

四、聲請領取提存物的期限:

  債權人(受取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利,應於提存後自提存通知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十年內行使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五、異議及抗告:

  (一)、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如有不服,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關係人翌日起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提出異議。

  (二)、對於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服者,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抗告(抗告狀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提出),但不得再抗告。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1-11-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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