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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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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公、認證事件–如何辦理信函(寄信)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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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認證,係由公證人認證請求人所提出之信函(通常為催告書、通知書等),並依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不包括公示送達及囑託送達)之規定,將該信函送達對造人。
 
一、應到場之人
請求人(即書寫信函之人)應到場辦理;若無法親自辦理,應授權他人到場辦理。代理人應備文件.pdf
請注意:公證人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2項之規定,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請求人本人到場辦理;若本人不到場,得拒絕其請求。   
 
二、應攜帶之文件
(一)請求人:
1.若為個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到場辦理。
2.若為公司,應由其負責人攜帶身分證、公司登記證明書等公司證明文件到場辦理。
(二)請求人應提出信函一式三份載明對造人姓名、住居所。如對造人不止一人,應按人數增加份數。
請注意:信函內容,宜力求簡明扼要,不得有恫嚇、謾罵、猥褻之詞句,如有增刪塗改,請求人應記明字數並蓋章。
(三)與信函內容相關之佐證文件亦應一併提出,俾供公證人審查。
 
三、費用
(一)認證費用:
信函若為催告書、通知書或相類文件,收取認證費用新台幣500元;其他依據標的金額,按公證法第120條、第109條規定標準收取之(公證費用標準表.pdf)。
份數增加時,另依規定加收繕影本費用。
(二)送達費用(即國內外掛號郵資)由請求人負擔。
 
四、辦理流程
(一)向本處服務台購買認證請求書填寫,認證請求書一份新台幣2元。
   (亦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
     認證請求書應填寫請求人基本資料,由請求人簽名。
     若授權他人到場辦理,並應填寫被授權人基本資料,由被授權人簽名。
(二)將認證請求書及信函交由本處服務台收件,依電腦分案由公證人辦理。
(三)公證人認證信函後,一份交由請求人收存,一份由公證處留存,其他分別寄送對造人。
      
五、本處地址及電話
本處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台北地方法院新店辦公大樓
語音查詢電話:(02)89193866#5388
聯絡電話:(02)89193866#5250 

「因具體個案差異,說明或有不足之處,仍依相關法令辦理。」

  • 發布日期:110-04-22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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