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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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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租賃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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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08修正公布住宅租賃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原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不得約定事項於112.05.19廢止。

112.06.14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第十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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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05.19廢止原住宅租約應約定不得約定事項pdf
  • 內政部住宅租賃契約範本2020pdf
  •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2023pdf
  • 發布日期:110-04-22
  • 更新日期:112-06-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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