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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司法人授權代理人請求辦理公、認證事件之特別說明
一、代理人須攜帶下列證明文件
- 授權書(須蓋公司之大小印鑑章,即與下列所述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上之大小章相符)
- 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正本」,並備影本一份供公證處留存(影本請加蓋印鑑章);倘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核發已逾6個月,須另檢附3個月內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抄錄正本一份由公證處留存(抄錄本請自行向主管機關,如建設局或經濟部商業司申請)。
-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影本及印章
- 其他證明文件:請參照當事人欲辦理之事項(如租賃契約或借用契約等)之網站細項說明,或與公認證事件相關之佐證資料,或公證人要求補正之其他證明。
二、事件由代理人代為請求者,公證人認有必要時,得通知公司負責人本人到場;負責人不到場者,得拒絕其請求(依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2項)。
三、如公司負責人親自到場辦理,應攜帶:
- 身分證正本、影本及公司大小印章
- 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正本、影本
- 其他證明文件:請參照當事人欲辦理之事項(如租賃契約或借用契約等)之網站細項說明,或與公認證事件相關之佐證資料,或公證人要求補正之其他證明。
- 發布日期:110-04-22
- 更新日期:112-0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