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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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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公、認證事件–如何辦理申請「結婚書面公證」或申請同時舉行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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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秘書長109.05.14秘台廳民三字第10900014486號函公告即日起,公證處恢復受理民眾申請預約結婚儀式公證。惟防疫期間,須對參加人員採實名制列載登冊,並請民眾配合遵守社交距離注意事項。 
˙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已經修正,其中民法第982條將結婚要件由「儀式婚」改為「登記婚」,並自97年5月23 日起施行。依新修正公布的公證法施行細則第60、61條,「公證結婚」已轉型為「結婚書面公證」或者「結婚書面公證同時舉行結婚儀式」。
故結婚人雙方:
一、可直接到任何一個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戶籍結婚登記如何辦理,請參考內政部網站「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如仍有公證之需求,
二、可向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請求辦理「結婚書面公證」(不舉行儀式)或「結婚書面公證並同時舉行結婚儀式」。惟公證後仍需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始生結婚之效力。

*請求公證手續說明如下:

一、應到場之請求人
1.結婚人雙方(兩人必須都是單身,且沒有民法第983條規定禁止結婚的近親關係。雙方皆滿18歲)
民法第983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2.兩位證人(皆滿18歲,有行為能力)。
 
二、應攜帶之文件
1.結婚人雙方及兩位證人的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及印章。
2.若結婚人一方是外國人或國外華僑,要帶護照正本、影印本及單身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
單身證明以發證機關出具六個月內有效,且必須以中文或英文作成。
單身證明文件如在國外取得,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單身證明文件如由外國駐台使領館或授權機構出具者,應經外交部驗證。
三、費用
平日(即星期一至星期五之上班時間)收取公證費新台幣1000元;假日加收一半,收取公證費新台幣1500元。
四、辦理流程
(一)若僅請求辦理結婚書面公證不舉行結婚儀式者
1.請於星期一到星期五(不含例假日)上午八點半到下午五點,兩位結婚人和兩位證人一起攜帶以上各項證件和費用,親自到本處。
2.購買公證請求書(公證請求書)一份,每份二元 。
3.填好請求書後連同各項證件交公證處服務台收件登記,分由公證人辦理。
4.公證人確認身分、詢問兩位結婚人結婚真意等程序後,公證人會制作結婚書面公證書,請以上各位到場人在公證書上簽名。
5.繳交公證費。
6.繳費完成,持繳費收據回到公證人辦公室領取結婚書面公證書三份,完成公證手續。
(二)若請求辦理結婚書面公證並同時舉行結婚儀式者
1.結婚人請在下列日期和場次中,選擇決定要舉行結婚書面公證及儀式的場次:
(1)星期一到星期五上班日:每天上午十點、十一點各一場。
(2)假日舉行結婚之日期均為星期六,時間為上午十點、十一點各一場,如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國定假日則暫停舉行。
2.在預定舉行公證日期前,提前至少三個工作天(這三天要扣除例假日、送件日及儀式舉行日)在星期一到星期五上班日的上午八點半到下午五點,由結婚人之一(也可由親友一人代辦)攜帶上列全部文件和公證費用來本處提出請求。
3.文件經本處審查無誤,繳交公證費用。繳費後,請求人拿繳費收據回到本處1號櫃台,領取儀式報到須知,預約手續完成。
4.舉行儀式日當天,兩位結婚人、兩位證人,親自在預約場次時間提早半小時到本處二樓結婚禮堂門口櫃台報到(須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外國人則為護照正本)。
5.於本處結婚禮堂內舉行結婚書面公證同時舉行結婚儀式,儀式舉行完畢後,公證人會發給每對結婚人三份結婚書面公證書,完成公證手續。
五、注意事項
♦若已於戶政機關辦理登記結婚,即無法辦理結婚書面公證或一併請求舉行結婚儀式。
♦完成公證結婚後請務必赴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始生結婚之效力。如需結婚證明書,請於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後,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明書」(中英文版都有)。
  • 發布日期:110-04-22
  • 更新日期:112-0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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