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常見公、認證事件–如何辦理房屋租賃契約公證?

字型大小:
房屋出租訂立書面契約,經過公證之後,對於承租人給付租金、違約金及租期屆滿交還房屋,出租人返還押租金等事項,不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雙方權利獲得保障,糾紛也可避免,聲請手續如下:
一、應到場之請求人
1、出租人(如房屋為共有者,共有人須全體共同出租並到場。)
2、承租人
3、如有保證人,保證人亦需到場。
上述請求人如不克親自到場,可授權他人代理,授權所需文件,請參考代理人應備文件.pdf
授權書應載明授權事項範圍(包括願意接受強制執行的約定)
請注意:
(1)出租人及承租人不得授權同一人代理。
(2)保證人需親自到場,不得授權他人代理。
(3)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2項:公證人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請求人本人到場辦理;本人不到場,得拒絕其請求。
二、應攜帶之文件
1、請求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外國人可帶護照正本或居留證正本(如有保證人,亦須到場)。
2、租賃契約,可至本處購買公證處印製的房屋租賃契約,每三份3元,或自行按此下載列印房屋租賃契約住宅租賃契約)。
3、出租人要帶房屋權狀正本及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正本。
4、請求人如係公司法人請攜帶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負責人身份證、公司及負責人印章。(本項所有證明文件均需攜帶正本,並備影本存卷)
三、費用
應徵公證費為租金總額及房屋課稅現值兩者較高者加保證金後,依下列費率計算如附有強制執行之效力請求者再加二分之一:
1. 二十萬元以下者,一千元。
2. 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者,二千元。
3. 逾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三千元。
4. 逾一百萬元至二百萬元者,四千元。
5. 逾二百萬元至五百萬元者,五千元。
6. 逾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六千元。
7. 逾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者,其超過一千萬元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二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8. 逾五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一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四、辦理流程
1、向公證處服務台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每份新台幣2元 。
2、請求書的填寫方式:
(1)請求書上「請求人」欄內填明請求人即出租人、承租人雙方,(承租人覓有保證人時,填在承租人之後)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及地址。如有代理人,即在被代理人之後填寫代理人之個人資料。
(2)「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僅須填寫「當事人間訂立房屋租賃契約,請求公證」。
(3)「約定逕定強制執行」欄內,分別寫明需要強制執行的標的,如「租賃期滿交還房屋」、「給付房租金及違約金」、「返還押租金」等。
(4) 最後由請求人雙方簽名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3、請求書寫好後,連同租賃契約至少一式參份交公證處服務台收件登記,分由公證人辦理。
請注意:依公證法第80條規定,公證人認為必要時須至房屋所在地實際體驗。
五、本處地址、電話
本處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台北地方法院新店辦公大樓
語音查詢電話:(02)89193866#5388
聯絡電話:(02)89193866#5250
 
「因具體個案差異,說明或有不足之處,仍依相關法令辦理。」

檔案下載

  • 住宅租賃契約(1130104)doc
  • 住宅租賃契約(1130104)odt
  • 房屋租賃契約(營業用)pdf
  • 公證房屋租賃專用授權書pdf
  • 發布日期:110-04-22
  • 更新日期:113-01-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