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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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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公、認證事件–如何辦理房屋無償借用契約(含公有宿舍借用)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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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房屋免費提供他人使用時,貸與人(即出借人)與借用人間可簽訂房屋無償借用契約,以確認關係並可向相關單位證明。此契約經公證後,雙方可約定就借用人於期限屆滿不返還房屋時,不須訴訟即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聲請公證手續如下:
 
一、 應到場之人
1、貸與人(即出借人)、借用人。如房屋為共有者,共有人須全體共同出借並到場。
2、如有見證人或保證人,亦須親自到場。
(參考條文: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使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
3、上述請求人如不克親自到場,可授權他人代理。 代理人應備文件.pdf
請注意:
(1)貸與人(出借人)及借用人不得授權同一人代理。
(2)見證人或保證人均應親自到場不得代理。
(3)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2項:公證人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請求人本人到場辦理;本人不到場,得拒絕其請求。
 
二、 應攜帶之文件
1、請求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外國人可帶護照正本或居留證正本
2、房屋無償借用契約,可按此自行下載列印公證房屋借用契約
3、貸與人(即出借人)要帶房屋權狀正本及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正本。
4、請求人如係公司法人請攜帶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負責人身份證、公司及負責人印章。(本項所有證明文件均需攜帶正本,並備影本存卷)
5、【公有宿舍借用】應帶文件如下:
(1)貸與人(即出借人)為政府機關者,由機關代表人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到場。如代表人不克到場可授權代理,代理人,除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外還需攜帶應帶貸與人授權代理人辦理宿舍借用契約公證之公函。
(2)貸與人除上述身分證明文件外,還需攜宿舍之房屋所有權狀、房屋稅單或稅捐稽徵處核發之現值證明、或財產卡等任何足資證明宿舍現值之證明文件(依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84條)。以及宿舍借用契約至少一式三份,公證處須留存一份。契約書上貸與人(公家機關或學校)請事先用印(蓋關防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
(3)借用人親自到場者,應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代理人辦理(不得與貸與人之代理人為同一人),代理人應攜帶借用人之授權書(蓋印鑑章)、6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一份(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借用人身分證影本及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三、 公證費用
以房屋課稅現值依下列費率計算,如附有強制執行效力請求者,再加二分之一:
1、二十萬元以下者,一千元。
2、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者,二千元。
3、逾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者,三千元。
4、逾一百萬元至二百萬元者,四千元。
5、逾二百萬元至五百萬元者,五千元。
6、逾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六千元。
7、逾一千萬元至五千萬元者,其超過一千萬元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二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8、逾五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一千萬元加收一千元;不滿一千萬元者,按一千萬元計算。
 
四、辦理流程
1、向公證處服務台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每份新台幣2元。
   (亦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
2、請求書填寫方式:
(1)請求書上「請求人」 欄內,填明請求人即貸與人、借用人雙方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址及聯絡電話。
(2)「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 欄內,僅須填寫「當事人間訂立房屋借用契約,請求公證」。
(3)「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填寫「期限屆滿交還房屋」,如認為不需要,可保留空白或填寫「不約定」。
(4) 最後由請求人雙方簽名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3、請求書寫好後,連無償借用契約至少一式三份,交公證處服務台收件登記,分由公證人辦理。
 
請注意:依公證法第80條規定,公證人認為必要時須至房屋所在地實際體驗。
 
五、本處地址、電話
本處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台北地方法院新店辦公大樓
語音查詢電話:(02)89193866#5388
聯絡電話:(02)89193866#5250
 
「因具體個案差異,說明或有不足之處,仍依相關法令辦理。」
 

檔案下載

  • 公證房屋借用契約pdf
  • 發布日期:110-04-22
  • 更新日期:112-0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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