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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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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公、認證事件–如何辦理自書遺囑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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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是遺囑人身後的交代,如果自己會寫字,以自書遺囑請求認證,最為簡便,自書遺囑經認證,可避免日後發生遺囑真偽之爭議。
 
一、應到場之人
年滿16歲之立遺囑人本人親自到場辦理,不得代理
 
二、應攜帶之文件
(一)立遺囑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
(二)立遺囑人財產權及財產價值證明文件。
1.財產如果是房屋,請帶房屋權狀正本或新申請的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及最近一期的房屋稅單正本;
2.財產如果是土地,請帶土地權狀正本或新申請的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正本及;
3.以上1、2之不動產財產權證明可向國稅局或稅捐處所查調財產所得清單取代。
即向國稅局各分處及各縣市稅捐處各分處的全功能服務櫃台申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4.如果有存款,請攜帶銀行或郵局的存摺、存單正本。
(三)辦理繼承用的原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以證明繼承人總數,作為計算特留分之參考。
(四)已寫好的自書遺囑。
  
三、如何寫遺囑
自書遺囑最好準備一式三份,由立遺囑人自己書寫遺囑全部內容,可以複寫,但不可用打字或影印,寫完後要記明年、月、日,並且親自簽名;如有寫錯時,不可用修正液(帶),應保留原來寫錯的字跡,在遺囑空白地方註明增減、塗改的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需注意遺囑內財產分配不能違反法律規定的特留分。
  
四、費用:
依據立遺囑人寫遺囑當時所有的財產價值計算(單位:新台幣)。公證費用標準表.pdf
1、20萬元以下者,500元。
2、20萬元至50萬元者,1000元。
3、逾50萬元至100萬元者,1500元。
4、逾100萬元至200萬元者,2000元。
5、逾200萬元至500萬元者,2500元。
6、逾500萬元至1000萬元者,3000元。
7、逾1000萬元至5000萬元者,其超過1000萬元部分,每1000萬元加收1000元;不滿1000萬元者,按1000萬元計算。
8、逾5000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1000萬元加收500元;不滿1000萬元者,按1000萬元計算。
 
五、辦理流程
(一)向本院公證處服務台購買認證請求書一份,每份新台幣2元。
   (亦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
(二)請求書寫好後,交服務台收件登記,分由公證人辦理。
 
六、參考條文:
1、民法1190條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2、民法1186條第2項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3、民法1187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4、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5、民法1141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6、民法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7、民法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七、本處地址、電話
本處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台北地方法院新店辦公大樓
語音查詢電話:(02)89193866#5388
聯絡電話:(02)89193866#5250
 
「因具體個案差異,說明或有不足之處,仍依相關法令辦理。」
  • 發布日期:110-04-22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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