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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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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公、認證事件–如何辦理密封遺囑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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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立遺囑人不想把遺囑內容給其他人看到,可以辦理密封遺囑。但是寫遺囑的方式仍須依法律規定由自己書寫或找他人代筆,同時要注意立遺囑人的財產分配,不可以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
 
一、應到場之請求人
(一)年滿16歲之立遺囑人
(二)二位見證人
請注意:見證人須為年滿18歲有行為能力的人,而且不能是繼承人(也就是不屬於民法第1138條所列之人)、受遺贈人,也不能是他們的配偶和直系血親,三位都要親自到公證處,不可以代理
 
二、應攜帶之文件
(一)立遺囑人、二位見證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
(二)密封信囑(遺囑裝入信封內)
  
三、如何辦理密封遺囑公證
立遺囑人協同兩位見證人將書寫完成之遺囑,封緘後向公證人提出,於封縫處簽名,向公證人陳述該遺囑係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公證人會於信封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四、公證費用:新台幣1000
 
五、辦理流程
(一)向本院公證處服務台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每份新台幣2元。
    (亦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
(二)請求書寫好後,交服務台收件登記,分由公證人辦理。
 
六、參考條文:
1、民法第1192條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2、民法1186條第2項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3、民法第1198條(遺囑見證人資格之限制)
     左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禁治產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4、民法1187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5、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6、民法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七、本處地址及電話
本處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台北地方法院新店辦公大樓
語音查詢電話:(02)89193866#5388
聯絡電話:(02)89193866#5250
 
「因具體個案差異,說明或有不足之處,仍依相關法令辦理。」
  • 發布日期:110-04-22
  • 更新日期:112-0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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