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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約聘辯護人公開甄選-符合應試資格者名單及應試日期、地點等相關事項
※完整公告請參閱附件
筆試日期:111年12月7日(星期三),請於上午8:40前就座。
筆試地點:本院貴陽院區8樓會議室(臺北市萬華區貴陽街二段26號8樓)。
注意事項:
(一)本甄試不製發准考證,應試當日請依應試編號入座,請應試人員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附有足資證明身分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正本或駕駛執照正本等雙證件以供查驗,未攜帶者不得應試。
(二)試卷應以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作答。應試人員請自行檢查試卷封面座位號碼、姓名及考試科目是否相符,試卷封面不得塗寫、註記,彌封處不得毀損。
(三)考試開始及結束時間以監試人員所按鈴聲為準;逾時15分鐘者,不得入場應試;考試開始後,45分鐘內不得離場。
(四)考試時不得交談、窺視,除必要文具外,參考資料及背包請置於試場後方及兩側或試場外,不得放置抽屜。
(五)試應人員請在規定時間內結束作答,測驗結束鈴響,經監試人員點收試題及試卷無誤後,始得離場。
(六)附發簡明小六法,惟實際命題範圍並不以附發之法律條文為限,甄選前法律條文如有修正公布,應自行蒐集知悉。應考人員不得於所附發之簡明小六法封面或內頁書寫或註記任何文字或符號,終場前繳交試卷或終場收卷時,均應將簡明小六法置於桌面,不得攜離試場。
(七)手機等通訊器材(含具鬧鈴功能之手錶)請務必關機並放置於提袋內;不得使用電子計算器。
(八)甄試當日如因故更改筆試日期及地點,將立即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公告,請應試人員隨時注意上網查閱,以維持自身權益。
(九)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應試當日入場時請配合量測額溫,應試時應全程配戴口罩,並須配合於監試人員查驗身分時暫時脫下或拉下口罩至可辨識面貌,查驗後請立即戴好。
(十)違反上開規定並經監試人員登錄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檔案下載
- 應試公告pdf
- 發布日期:111-12-02
- 更新日期:111-12-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