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3044號陳文玲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道113年度訴字第304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文玲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04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文玲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月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044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王韻婷
被 告 陳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參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 發布日期:113-08-14
- 更新日期:113-08-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