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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41483號王素珍(即李啟村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未字第4148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素珍(即李啟村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148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王素珍(即李啟村之繼承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未股書記官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未股
- 發布日期:113-08-14
- 更新日期:113-08-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