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991號蕭茗緯(即蕭俊德)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物113年度訴字第299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蕭茗緯(即蕭俊德)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49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99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蕭茗緯(即蕭俊德)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下:
股別:物股
書記官:林科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99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 告 蕭茗緯(即蕭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 發布日期:113-08-14
- 更新日期:113-08-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