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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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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991號蕭茗緯(即蕭俊德)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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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物113年度訴字第299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蕭茗緯(即蕭俊德)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49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99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蕭茗緯(即蕭俊德)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下:
 

股別:物股

書記官:林科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99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      告  蕭茗緯(即蕭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 發布日期:113-08-14
  • 更新日期:113-08-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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