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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17225號楊竹祥之民事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成113年度司票字第1722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楊竹祥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17225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楊竹祥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7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曾子寧
相 對 人 楊竹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陸仟肆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書 記 官 郭勇輝
- 發布日期:113-08-14
- 更新日期:113-08-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