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000139號吳勇峰之準備程序期日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通知書各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亮112年度金字第139號
主旨:公示送達吳勇峰之準備程序期日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金字第13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準備程序期日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云馨
股 別:亮股
- 發布日期:113-08-14
- 更新日期:113-08-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