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84號束宇民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戊113年度訴字第88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束宇民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884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束宇民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陳薇晴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884號
原 告 束國章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桑羽律師
張璦翔律師
被 告 束宇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113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其名下坐落門牌號碼臺北市文山區忠順街2段90巷11號5
樓之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股別:戊股
- 發布日期:113-08-14
- 更新日期:113-08-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