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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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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84號束宇民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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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戊113年度訴字第88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束宇民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884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束宇民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陳薇晴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884號
原   告  束國章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桑羽律師
       張璦翔律師                      
被   告  束宇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113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其名下坐落門牌號碼臺北市文山區忠順街2段90巷11號5
樓之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股別:戊股

  • 發布日期:113-08-14
  • 更新日期:113-08-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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