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578號李嘉進之判決正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知113年度訴字第257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嘉進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57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嘉進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劉則顯
股別:知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57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送達代收人 陳勇全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康家暐
被 告 李嘉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捌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新臺幣/民國)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 息
違約金
起迄日
計算標準
起迄日
計算標準
57萬5,872元
53萬7,518元
11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4.62%
11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止
- 發布日期:113-08-14
- 更新日期:113-08-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