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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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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836號相對人蔡婷婕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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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溫113年度司聲字第836號
主旨:國內公示送達相對人蔡婷婕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836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蔡婷婕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信宏
股       別: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836號
聲  請  人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代  理  人  王智明  
相  對  人  蔡婷婕  
            張智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貳佰玖拾玖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 發布日期:113-08-14
  • 更新日期:113-08-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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