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4398號林雯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3年度北簡字第439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雯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4398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林雯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
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439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莊碧雯
被 告 林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7,686元,及其中新臺幣173,942元自民
國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88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7,686元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
合 計 1,880元
- 發布日期:113-08-14
- 更新日期:113-08-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