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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983號呂明芳、戴秋芬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康113年度司聲字第98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呂明芳、戴秋芬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983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呂明芳、戴秋芬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康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983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吳照國
相 對 人 呂明芳
戴秋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呂明芳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貳佰肆拾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對相對人呂明芳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則由相對人戴秋芬負擔。
理 由
(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發布日期:113-08-14
- 更新日期:113-08-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