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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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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更一字第000001號林新添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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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乾113年度婚更一字第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新添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
   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婚更一字第1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新添得於上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婚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張元媚 
被   告 林新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家抗字
第73號裁定廢棄本院駁回裁定後發回本院,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股 別:乾股
書記官  尹遜言

  • 發布日期:113-08-14
  • 更新日期:113-08-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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