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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13825號歐力特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鐘國榮之民事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成113年度司票字第1382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歐力特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鐘國榮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13825號聲請人周為煬與相對人歐力特資訊科技有限公司、鐘國榮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825號
聲 請 人 周為煬
相 對 人 歐力特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鐘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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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司票字第0138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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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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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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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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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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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日
即利息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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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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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息
(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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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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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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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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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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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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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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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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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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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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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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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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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729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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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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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 官 郭勇輝
- 發布日期:113-08-14
- 更新日期:113-08-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