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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0275號張淑津即吳張淑津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丁字第11027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淑津即吳張淑津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027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張淑津即吳張淑津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禁止債務人張淑津即吳張淑津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被繼承人吳思辰即吳傳浩對第三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得請領之勞工退休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丁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8-14
- 更新日期:113-08-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