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395號吳立仁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3年度北小字第39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立仁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395號原告張竣堯與被告吳立仁
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395號
原 告 張竣堯
訴訟代理人 林苡辰律師
被 告 吳立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2239
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審附
民字第2584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
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3-08-14
- 更新日期:113-08-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