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163號被告林邑勳之 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義113年度訴字第116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邑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16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邑勳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郭家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6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謝忹森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林邑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肆萬陸仟伍佰玖拾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
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肆萬陸仟伍佰玖拾陸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宇晴
附表:
(年份: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年利率 利息起迄日 1 小額信貸 780,698元 780,698元 10.6% 自112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165,898元 165,898元 10.6% 自112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義股
- 發布日期:113-08-14
- 更新日期:113-08-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