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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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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163號被告林邑勳之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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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義113年度訴字第116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邑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16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邑勳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郭家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6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謝忹森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林邑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肆萬陸仟伍佰玖拾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
    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肆萬陸仟伍佰玖拾陸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宇晴

附表:
(年份: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年利率 利息起迄日 1 小額信貸 780,698元 780,698元 10.6% 自112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165,898元 165,898元 10.6% 自112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義股

  • 發布日期:113-08-14
  • 更新日期:113-08-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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