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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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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2884號葉雅婷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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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法113年度北小字第288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葉雅婷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2884號原告邱美華與被告葉雅
     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
     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
     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法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884號
原   告 邱美華 
訴訟代理人 曾伊如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葉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 發布日期:113-08-14
  • 更新日期:113-08-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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