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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599號陳金瑩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讓113年度訴字第459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金瑩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459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准為公
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上午9時39分
,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洪仕萱
股 別:讓股
- 發布日期:113-08-14
- 更新日期:113-08-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