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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4409號張琳即張蕙苓之扣押命令函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宙字第15440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琳即張蕙苓之扣押命令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4409號債權人陳建男與債務人張琳即張蕙苓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文如附件。
附件:債務人張琳即張蕙苓所有在第三人之股票、現金股利,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其他處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宙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8-14
- 更新日期:113-08-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