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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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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456號蔡文松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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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讓113年度訴字第345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文松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45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准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文松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洪仕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45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鄭絜尹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蔡文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
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肆萬貳仟壹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肆萬貳仟壹佰玖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計算期間

利率

1

114,860元

107,843元

自民國113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

627,330元

627,330元

自112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2.6%

合計

742,190元

 


股   別:讓股

  • 發布日期:113-08-14
  • 更新日期:113-08-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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