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456號蔡文松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讓113年度訴字第345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文松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45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准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文松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洪仕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45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鄭絜尹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蔡文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
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肆萬貳仟壹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肆萬貳仟壹佰玖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編號 |
請求金額 (新臺幣) |
計息本金 (新臺幣) |
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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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期間 |
利率 |
|||
1 |
114,860元 |
107,843元 |
自民國113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
15% |
2 |
627,330元 |
627,330元 |
自112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
12.6% |
合計 |
742,190元 |
股 別:讓股
- 發布日期:113-08-14
- 更新日期:113-08-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