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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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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35556號周勇平之函、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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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1司執天字第13555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周勇平之函、執行命令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35556號債權人周永言與債務人周永超(兼周陳惜之繼承人)等間分割遺產(變價)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天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主旨:請辦理附表不動產塗銷查封及如說明二、三相關登記事宜,請查照。


執行命令
主旨:請於文到7日內,依說明三所示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權利書狀交與拍定人(得送來或寄交本院),逾期即宣示該書狀無效,除公告註明不點交外,應將該不動產自行點交與拍定人,並得依拍定人聲請,強行點交。
 

  • 發布日期:113-08-14
  • 更新日期:113-08-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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