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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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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33884號謝小裕(即胡愛慈之繼承人)、謝佩君(即謝又裕即胡愛慈之繼承人)、謝佩軒(即謝又裕即胡愛慈之繼承人)、Julia CL Woo(即胡維浩即胡愛慈之繼承人)之期前改定分配表而另定分配期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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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1司執午字第13388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謝小裕(即胡愛慈之繼承人)、謝佩君(即謝又裕即胡愛慈之繼承人)、謝佩軒(即謝又裕即胡愛慈之繼承人)、Julia CL Woo(即胡維浩即胡愛慈之繼承人)之期前改定分配表而另定分配期日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33884號債權人洪龍堂與債務人張玉蝦、張竹郎(歿)、張竹成、張言、胡順翔(歿)、劉月桃間分割共有物(變價)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午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8-14
  • 更新日期:113-08-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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