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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3032號王昱仁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3年度北小字第303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昱仁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小字第3032號原告張家瀚與被告王昱仁間
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上午9時15
分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8-14
- 更新日期:113-08-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