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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086001號張鳳琴之執行處函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1司執木字第8600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鳳琴之執行處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6001號債權人承順合光企業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張鳳琴間分割共有物(變價)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附件(節錄):
㈠執行處函(主旨):請於文到10日後(扣除例假日),攜帶國民身分證(並影印2份)、印章及本通知,至本院出納室具領案款新臺幣....元,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木股書記官
股 別:木股
- 發布日期:113-08-13
- 更新日期:113-08-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