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2382號盛世雄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霖113簡字第238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盛世雄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2382號盛世雄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被告盛世雄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0 日
股 別:霖股
書記官:林鈴芬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簡字第23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盛世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盛世雄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玉山竹葉青酒1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發布日期:113-08-13
- 更新日期:113-08-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