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5997號黃揚竣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法113年度北簡字第599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揚竣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5997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黃揚竣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法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599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李景文
劉淑梅
被 告 黃揚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十二月十三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年息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請求以九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合 計 1,11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 發布日期:113-08-13
- 更新日期:113-08-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