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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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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5997號黃揚竣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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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法113年度北簡字第599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揚竣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5997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黃揚竣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法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599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李景文 
           劉淑梅 
被   告 黃揚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十二月十三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年息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請求以九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合    計      1,11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 發布日期:113-08-13
  • 更新日期:113-08-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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