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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5420號鄭邵陽(原名:鄭永明)之併案函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邵陽(原名:鄭永明)之併案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542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鄭邵陽(原名:鄭永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寅股書記官
節本
主旨:請將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5420號併入本股112年度司執字第175211號辦理,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8-13
- 更新日期:113-08-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