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1579號陳漢原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勤113聲字第157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陳漢原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1579號陳漢原聲請定應執行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陳漢原住居所及所在
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股別:勤股
書記官:劉郅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聲字第15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漢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113年度執聲字第1255號、113年度罰
執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漢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 發布日期:113-08-13
- 更新日期:113-08-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