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2559號高梓璿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勤113簡字第255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高梓璿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2559號高梓璿竊盜案件,應受送
達人高梓璿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
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股別:勤股
書記官:劉郅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簡字第25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梓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
緝字第11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梓璿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
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
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
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
準。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 發布日期:113-08-13
- 更新日期:113-08-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