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000957號張榕哲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儒112易字第95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張榕哲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易字第957號張榕哲竊盜案件,應受送達
人張榕哲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
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股別:儒股
書記官:陳宛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9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榕哲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162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簡字第337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榕哲竊盜,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 發布日期:113-08-13
- 更新日期:113-08-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