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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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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000046號朱金英、朱麗珠之通知撤回訴訟庭函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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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孝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朱金英、朱麗珠之通知撤回訴訟庭函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6號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通知撤回訴訟庭函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朱金英、朱麗珠得於上班日到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函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傳 真:(02)2915-4890
承 辦 人:許秋莉
聯絡方式:(02)8919-3866轉5266

受文者:被告朱金英、被告朱麗珠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孝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6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檢送原告李秋玲民事撤回起訴暨聲請退還裁判費狀繕本1件,若有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規定,請於收受後10日內提出異議狀,逾期視為同意撤回,請查照。
說明:前開案件係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6號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

正本:被告藍先茜訴訟代理人陳倉富律師、被告李銘勳、被告李鑐哲、被告李忠益、被告李銘峰、被告李銘雄、被告李銘宗、被告羅王秋月、被告王秋菊、被告王秋華、被告李素美、被告朱春長、被告朱煥章、被告朱金英、被告朱麗珠、被告莊樹勳、被告莊如岳、被告莊如文、被告莊義雄、被告莊明雄、被告李春生、被告王溪泉、被告朱萬村
副本:原告李秋玲訴訟代理人賴淑芬律師/呂佩珊律師
函 稿 代 碼:G016-02 撤回訴訟(已經研辯-家事)
股 別:孝股

函 稿 代 碼:F064-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
股 別:孝股

  • 發布日期:113-08-13
  • 更新日期:113-08-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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