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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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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11642號吳玉蘋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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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助照字第1164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玉蘋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1642號債權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玉蘋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照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主旨:除說明四情形外,禁止債務人吳玉蘋(身分證統一編號:○○○○號)於附表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如說明三扣押金額部分之薪資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主旨:債務人吳玉蘋對第三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債權全額三分之一部分,應自收受本命令之日起,在附表債權範圍內移轉於債權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發布日期:113-08-13
  • 更新日期:113-08-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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