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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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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42641號廖唯君(即洪麗玲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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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辰字第4264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廖唯君(即洪麗玲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2641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廖唯君(即洪麗玲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㈠執行命令函(主旨):債務人洪麗玲(歿)對第三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退休金債權,於附表所示債權範圍內,應依說明三方式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辰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8-13
  • 更新日期:113-08-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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