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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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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990號游浩嶸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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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光113年度訴字第99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游浩嶸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990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當事人
      聲請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游浩嶸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節本如後。

書 記 官 李品蓉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990號
原   告 林淑媛  
被   告 游浩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宛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 發布日期:113-08-13
  • 更新日期:113-08-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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